(张阳烨)2021年7月28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妨害公务罪一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躺在该市某村部巷子里,被路过群众发现并拨打110电话报警,灵宝市公安局弘农路派出所处警,民警何某同辅警李某、尚某出警,三人到达现场后,在询问被告人张某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谩骂民警,并捡起掉在地上的一串钥匙将辅警尚某面部及鼻部戳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尚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灵宝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近年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仅侵害了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更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作为公民,应当规范自己的言行,增强法律意识,理解并积极配合人民警察的相关执法工作,切勿以身试法。
【编辑 赵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