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赵村镇“石门沟水库”案件陈述(之二)
伪造假协议、镇政府加盖章
石门沟水库在2015年4月份,小池沟村和南阳村发生纠纷时,“王焕锁”拿出的合同是防汛安全责任合同,并且经时任镇党委书记说过与“杜振中”的承包合同不冲突。而且因水库的管护权也经过各村委干部论证,会议通过决定:石门沟水库由受益村管护,与小池沟村无关。由全体参会各村干部签字,会议记录由镇政府入库保存档案。
后王焕锁看霸占水库无望,利用当时“洛宁县人民医院”院长王某卿(音)兼任小池沟村支部书记(王某卿与王焕锁亲叔伯兄弟)关系。小池沟村印章当时由“赵某周”掌握之便利,开始伪造一份“水库防汛安全责任书”。

(赵某周代表小池沟村委保存拿分协议)

(王长海保存的另一份)
之前协议单纯是防汛协议,与水面养殖无关,这次专门把协议第四条注明“责任人报酬:提倡“以库养库”,允许责任人在库区水面稿养殖,并给村委会一次性交款伍仟元整。”
1,责任人:改变成了“王长海”,本协议不是“王长海”自己亲自签名;手印也不是“王长海”的手印;预留联系电话也不是责任人“王长海”的电话;一句话,可笑的是本协议责任人王长海根本就没有到现场。一切签名、按手印、联系电话、都是王焕锁之子“葛某锋”(音)所为(葛某锋随母亲姓氏)。“水库防汛安全责任书”,第一责任人没有到现场,签字画押与责任人无任何关系。此协议能合法有效吗?(有王长海、赵某周视频录音为证)
2,合同日期改为“2014年5月1日”故意比杜振中协议提前一年。
3,此协议签订,在没有召开小池沟村支部会议,更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只有赵某周一人签名,赵某周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盖章签名能代表一个村民委员会吗?合法有效吗?(由赵某周亲口讲述视频录音为证)

4,此协议第四条,一次性向小池沟村委会交款5000元整。经了解小池沟村当时原村委会计“张某民”(音)讲述,这件事自己根本不知道,确认这5000元人民币也没有入村委账目。(据赵某周讲述:协议是2014签的,此款5000元的确有此事,并且打有条子,有3000元是王长海盖房子占自己哥哥的林地补偿款。另外2000元交给王某卿,他给村里老年人购买方便面、被子一类的东西,)(由赵某周视频录音为证)因王长海在水库上建房时间是2015年,赵某周讲3000元是占地补偿款,那么这一年时间3000元在哪里存放?村委应收取的王长海5000元与王长海2015年建房占用他人土地有什么必然联系?

5,此协议第五条,“本责任书一式三份,镇政府、村委会、责任人各一份”,王长海一份左下角加盖有“赵村镇人民政府公章”并签“同意”二字。奇葩的是代表小池沟村委赵某周持的一份没有加盖“赵村镇人民政府公章”。据赵某周讲:自己保存的一份没有镇政府盖章是事实,至于王长海持的那一份,盖章自己就不知道了。后又讲自己保存的一份是复印件。难道签订合同时一持三份,其它两个单位保存的是复印件吗?更让人不理解的是赵村镇政府根本就没有另一份协议。(由赵某周视频录音为证)

6,小池沟村即使2014年和王长海签订“水库防汛安全责任书”又得到赵村镇政府同意,那么王长海这些年履行防汛工作以及哪些责任?经查询2017年、2018年、2019年、小型水库防汛和安全运行责任卡,盖章单位:洛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显示内容:小池沟水库行政责任:巡查(管理)责任人:联系方式(电话和手机):包括赵村镇石门沟水库防汛预案:没有显示王长海任何名字和联系电话。没有看到如以上王长海签订“水库防汛安全责任书”所说工作职责和有关事宜。即使镇政府同意,为什么又安排他人双重管理?难道说王长海没有能力管理吗?还是涉嫌套取国家财政?还是涉嫌套取国家财政造假?
敬请关注:洛宁县赵村镇“石门沟水库”一案案件陈述(之三)
凤桥经验滞后 干预司法公正
受害人: 杜振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