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 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自 2020年 12月 7日起至 12月 31日止全天候(含公休日)实施限行。
二、限行区域
东至同心路,西至民族路、滨河西路、洛书大桥,北至凤翼路,南至新安虎线(319 新线),(除特殊说明外, 含本条道路)限行范围见附图 2。
三、限行车辆
(一)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所有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含本地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号牌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在限行区域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 1、3、5、7、9的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 2、4、6、8、0 的在双日上路行驶(详情见附图 1)。
(二)外地号牌车辆不在本通告限行范围内。
(三)各类货车(含新能源货车)除了遵守本通告规定外,还应遵守洛宁县对货运车辆的其他限行、禁行规定。
(四)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生活 的影响,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救援车、救护 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 校车、单位通勤车;
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各类行政执 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热 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押款、保险 查勘、新闻采访、采供血、医疗废物运转等专用车辆;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6、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7、物流车辆及民生运输货车。
四、处罚措施
限行期间,对违反本通告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遮挡号牌的, 处 200元罚款并记 12分;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记 12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
附图 1:限行时间(12月 7日至 12月 31日) 附图 2:限行范围
洛宁县公安局
洛宁县环境保护局
洛宁县交通运输局
洛宁县城市管理局
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 12月 5日
附图 1:限行时间(12月 7日至 12月 31日)
附图 2:限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