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董某某、李某乙、魏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经常纠集在洛阳市区及周边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以为洛阳市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讨账为主业,插手民间纠纷,采取暴力讨债、聚众滋扰等方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等18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窝藏、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