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辉县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某3950元、被害人韩某某37800元、被害人徐某9460元、被害人薛某2760元、被害人王某某60000元,共计113970元。

2020年2月初,时处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防护物资紧缺,被告人赵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假消息称有口罩出售,需要先付款再发货。被害人张某某,韩某某、徐某等五人看了朋友圈消息信以为真,均通过微信转账将口罩款付给被告人赵某某,其中韩某某在首次付款后还加购了一批口罩。被告人赵某某在收到几名被害人的钱后未发货,并将其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秦可妍 裴靖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