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又传来一条好消息,一起因电动三轮车“飞车”撞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经速裁法官电话调解,原告和被告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主动履行了8000元赔偿金,从立案到履行仅用了4天时间。

原告王某和被告代某分别为两家商行的送货员,2019年6月20日两人同时向卫辉市友谊路一家超市送货。卸货期间外边下起了雨,载货的电动三轮车被雨淋湿,当离开时,代某拧开钥匙电动三轮车就突然向后猛倒发生“飞车”事故,撞到站在车后面的王某,并将王某身后的三轮电动车撞倒,致王某受伤住院5天,花医疗费9000余元,事后代某负责送货的商行老板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经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认定代某承担全部责任。
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670.43元。2020年5月26日,卫辉法院速裁团队受理该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后,就及时与被告代某沟通,了解到代某系外地务工人员,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对自己的家庭无疑也是瓦上添霜。速裁法官通过事故发生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让被告代某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同意接受调解。经征求原告方意见,原告对被告也表示理解。就这样,在速裁法官的电话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8000元的调解协议。
5月29日,是原定的开庭日期,原、被告来到卫辉法院速裁团队后,按双方大成的协议,被告代某当场就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方式将8000元赔偿款支付给原告王某。随即,王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起意外交通事故,经速裁法官无接触迅速调解,仅4天时间就了结此案,彰显了卫辉法院速裁团队高效、快捷、便民、利民,真正实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王伟祯 郭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