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和3月,被告人何某两次伙同他人驾车前往河北省保定市,从王某台(另案处理)处以5300元的价格购买秃鹫三只,从孟某彬(另案处理)处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秃鹫一只,随后将四只秃鹫转卖给潘某(另案处理),并按照潘某要求将四只秃鹫运送至河南省辉县市五龙山动物园。后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将该四只秃鹫查获。经鉴定,上述四只秃鹫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8年6月,郭某卿(另案处理)驾车将购买的黑熊皮和棕熊皮各两张运至被告人何某家中让其进行加工,郭某卿支付何某加工费2000元。何某在加工过程中将其中一张黑熊皮损坏,经二人协商后折价8000元由何某购买。经鉴定,黑熊和棕熊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荥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辩护人关于何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何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熊皮一张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涉案秃鹫四只予以没收后移交荥阳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荥阳市人民法院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提出上诉。2020年2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理的一起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利、保护物种多样性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我国在1988年就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目的就是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通过本案的审理,对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惩处,不仅有力震慑了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也有助于社会公众提高对生物多样性重要意义的认识,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