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吕某伙同他人多次以某企业生产对附近村庄造成污染为由封堵该公司大门。后吕某通过电话联系该厂员工王某,以向环保部门举报为由索要16万元。2019年7月王某代表公司在三原县一厂区门口给付吕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吕某向王某出具收条,同时约定下余15万元打到吕某银行卡上。吕某将所得赃款1万元全部挥霍。另查,被告人吕某于2019年9月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企业生产给附近村民造成污染为由,强行向被害人索要钱财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中1万元既遂,15万元未遂,对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向被害人退还赃款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吕某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对其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赵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