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郑州某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郑州某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的某处商铺,租赁给原告经营主题餐厅使用。由于2020年1月下旬,突发新冠疫情,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租赁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其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装修施工押金、租金等188550元及利息。
高新区法院接受原告网上提交的立案申请后,及时进行立案。根据疫情防控实际,经征得当事人同意,通过人民调解平台委派河南商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经多次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除租赁协议,原告自担费用将商铺恢复至毛坯状态,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余额部分111045.45元。同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线上提交的确认申请,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二、典型意义
今年疫情来势汹汹,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人民法院传统的审判方式、工作方式带来了诸多新挑战。如何创新审判方式,妥善处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民商事纠纷,引导当事人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是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现实课题。此次改革试点将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作为重要内容,明确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选择在线方式诉讼的,可以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庭审,对文书采取电子方式进行送达。本案中,从立案申请、提交材料、开展调解、申请司法确认、完成司法确认等工作,基本都在线上进行。网上立案、在线开庭等多样化的网上诉讼服务,不仅确保了疫情期间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不受影响,而且为疫情期间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了及时、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