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 取 来 往
张 强
古往今来,为个家庭过日子,难免有个借取来往。借取来往是正常的事。不过随着条件不断改善,借取来往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
过去困难时期,借的是柴米油盐酱醋茶、灯油炭火之类的生活用品;吃饭的问题解决以后,借的是杈耙扫帚扬场锨,锄镰镢锨筐之类的生产工具。这个都是你有的借给我,我有的借给你,互通有无,有借有还,有来有往。后来,生活条件好了,这些小家具也不用借了,借的是拖拉机、大汽车、小轿车之类的大物件。不过这个随着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是纯属借用了,而是花钱雇佣:耕一亩地多少钱,浇一亩地多少钱,收一亩庄稼多少钱等等,都有明码标价。只要有钱,什么都能借到。
邻居的孩子,大学毕业以后在外打工,家里人给他说媳妇,他总是说晚不了,到了春节,被爹娘逼得没法,他就借了一位打工妹冒充媳妇带回家来。当时说好,管吃管住,每天200元租赁费。当然借这个的也有弄假成真的事,闺女在人家过了几天,感觉这个家庭不错,适合自己的标准,就住下不走了。这样的事不多,但也不是没有。邻居家儿子带家来的女孩,过了年以后就是不走了,非结了婚再走。我那邻居也只能顺手牵羊,通知亲朋,给儿子办了婚事。好事多磨,弄假成真了。只要男女两个人没意见,就是完美的婚姻。
随着生活、生产水平的提高,需要借的东西越来越少了,因为家家都能够自足了。现在借的最多的一样东西就是“钱”。正常的借取来往,及时归还的咱就不说了。今天咱说的是借了不还的或者说还不起的这两种情况。
借债不还的,确实让人生气,但是如果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极端手段逼债,那是违犯了国法,是下策。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立案标准来看: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就可以达到立案的标准,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也就是说,如果其他条件满足,比如致人伤残、死亡的,即使非法拘禁未超过24小时,依然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那么,对于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的一位朋友为了讨债,非法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超过了24小时,且有殴打等行为,被债务人家属举报了,我这朋友被刑拘一年。不但没要到钱,两家还结下冤仇。
所以,讨债切忌采取非法手段,走法律程序才是上策。
还有一种情况是无力偿还的。当初借钱做买卖或者办工厂等,结果赔了血本或破产了,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了。无力偿还这种事,自古年来就有,请看看古人是怎么对待的:
《道德经》第七十九章: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1),而不责于人。有德司契,无德司彻(2)。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这段话的意思是:用调和化解的办法化解怨恨,怨恨不能消失殆尽,这怎么可以算得上良善呢?所以,圣人掌管着欠债的存根(指契约),却不索取偿还,只是让人明白你欠我债而已,并不追讨;无德之人(司彻:指古代贵族征收税租。)却是天天上门追讨,苛意搜刮,铢锱必较。上天之道,公义无私,不分亲疏,永远都和善人在一起。
所以有德司契,是上上策!
这正是:
升米之恩斗米仇,
安栾蜿蜒水长流。(3)
遵法尚贤两正道,
不慎将结万古愁!
注释:
(1)左契:古时候借债,将借款契约刻在木板或竹板上,劈开分为左右两半,债权人拿着左边的一半,债务人拿着右边的一半。
(2)司彻:指古代贵族征收税租。
(3)安栾:指家乡的安栾河。发源于平阴安城镇段天井村,流经安城镇栾湾村境内至黄河。

作者简介:
张强,平阴县安城镇退休教师,中共党员,曾在省市县级报刊发表散文、小说。退休后笔耕不辍,连续创作《万名旗、万名伞》《玫瑰》《平阿山区女英雄江勇》三部长篇小说。平阴县作协会员,安城镇作协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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