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公安局
关于再次对辖区无户口人员排查登记户口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工作的通知要求,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19年底,在全县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集中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专项行动。经过全县各派出所深入排查摸底,并根据《新乡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确定为封丘县辖区以下12类无户口人员进行户籍登记。
一、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二、封丘县公民与外国人或身份信息不明人员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四、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五、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六、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无户口人员;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八、原籍系我县,出生在我县且长期在我县生活居住的无户口人员;
九、原籍系我县,长期居住在外地市的无户口人员;
十、原籍系外地,现在我县长期居住的无户口人员;
十一、有智障、残疾、精神疾病等身份来源、生活轨迹不明的无户口人员;
十二、其他无户口人员。
请广大群众周知,主动到实际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咨询和办理户籍登记申请。各派出所将严格按照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认真受理,逐人审核,尽快对辖区长期无户口人员进行户口申报登记,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2类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特此通告
封丘县公安局
2019年11月1日
附件:新乡市公安局关于12类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一、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包括政策外生育和非婚生育),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入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父或母亲提出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或母亲的户口本、身份证;
4.婚内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非婚生育的由个人写出《非婚生育说明》;
5.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若《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
6.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明》;
7.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二)父母双亡或失踪,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有生父母以外的合法监护人的无户口人员
入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
2.接生人员的接生证明、接生机构资质证明和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监护公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监护人裁决书;
4.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
5.父母死亡医学(或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失踪证明;
6.打拐DNA鉴定委托书、《新乡市公安局DNA、指掌纹信息比对情况登记表》;
7.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8.村(居)委会、三人以上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9.入户地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二、河南省公民与外国人或身份信息不明人员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入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或其具有我市户籍的监护人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姓名”须填写为中文);
3.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
4.我市公民一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5.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6.入户地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规定到卫生部门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一)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033号)有关规定,向住所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收养公证或抚养公证。
入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或收养人)书面申请;
2.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书;
3.收养(或抚养)人户口本、身份证;
4.村(居)委会、三人以上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新乡市公安局DNA、指掌纹信息比对情况登记表》;
6.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7.入户地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二)1999年4月1日以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私自收养无户口人员
1.对年龄在14周岁以下无户口人员
私自收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入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登记证》;
(3)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对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
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有关规定,私自收养人应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入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含名册);
(3)打拐DNA鉴定委托书;
(4)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本。
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原收养人可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出具收养前当事人《子女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将已被收养的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
私自收养人对已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原收养人,如坚持继续抚养且符合寄养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家庭寄养,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3.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且不符合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条件的无户口人员
入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福利机构不予收养的证明材料;
3.公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
4.公证机构对《认领归还保证书》的公证;
5.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
6.打拐DNA鉴定委托书、《新乡市公安局DNA、指掌纹信息比对情况登记表》;
7.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8.村(居)委会、三人以上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9.在市级报刊上发布的寻亲公告;
10.入户地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此类人员以非亲属关系将户口落入公证部门公证的监护人户口(或集体户口)上。
四、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在福利机构临时代养的儿童,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规定,儿童福利机构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一)弃婴入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弃婴入院登记表》;
3.打拐DNA鉴定委托书;
4.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后补开);
5.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本;
6.入户地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二)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入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的入院登记表;
3.公安机关为社会福利机构(或救助保护机构)出具的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4.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本;
5.入户地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五、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入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3.户口注销证明(或其他原始户籍资料);
4.村(居)委会、三人以上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入户地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六、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无户口人员
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有关要求,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予以安置。公安机关根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为该类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入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接收单位书面申请;
2.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的滞留人员个人基本信息;
3.民政部门安置方案文件;
4.《新乡市公安局DNA、指掌纹信息比对情况登记表》;
5.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6.接收单位集体户口本;
7.入户地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入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原签发地派出所迁移证存根(或超期迁移证件);
3.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未落户证明;
4.迁移人已注销的户口本(或身份证);
5.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八、原籍系我市,出生在我市且长期在我市生活居住的无户口人员
(一)原籍曾经有户口,因户口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的
入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注销档案);
3.申请人全户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
4.拟落户户口本和与户主亲属关系声明;
5.《新乡市公安局DNA、指掌纹信息比对情况登记表》;
6.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7.村(居)委会、三人以上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8.入户地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二)原籍从未申报过户口的
入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父母子女之间亲子鉴定证明;
3.申请人全户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
4.《新乡市公安局DNA、指掌纹信息比对情况登记表》;
5.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6.村(居)委会、三人以上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7.入户地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九、原籍系我市,长期居住在外地市的无户口人员
(一)原籍曾经有户口,因长期在外被错误注销的
入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原籍户口注销证明(或原始户籍资料);
3.申请人及全户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
4.申请人与拟入户户主亲属关系声明;
5.《新乡市公安局DNA、指掌纹信息比对情况登记表》;
6.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7.村(居)委会、三人以上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8.入户地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二)原籍从未申报过户口的,以现住地申报户口为主;对现住地不予办理落户的
入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与户籍在我市的子女(或父母)的亲子鉴定证明;
3.拟落户地全户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
4.《新乡市公安局DNA、指掌纹信息比对情况登记表》;
5.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6.村(居)委会、三人以上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7.现住地公安机关不予落户的材料;
8.入户地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十、原籍系外地,现在我市长期居住的无户口人员
(一)在原籍曾经有过户口的,因婚嫁、长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依据《意见》要求,可以在原籍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然后申请将户口迁入现住地派出所。
(二)原籍从未申报过户口,或因婚嫁离开原籍时间较长、返回原籍路途较远,且在现居住地与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口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申请补录户口。
入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原籍户口注销(或无户口)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与户籍在我市的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4.拟落户地全户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
5.《新乡市公安局DNA、指掌纹信息比对情况登记表》;
6.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7.村(居)委会、三人以上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8.入户地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十一、有智障、残疾、精神疾病等身份来源、生活轨迹不明的无户口人员
入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与实际居住人员共同生活的事实进行公证
3.与我市户口的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4.我市户口的子女户口本、身份证;
5.《新乡市公安局DNA、指掌纹信息比对情况登记表》;
6.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7.村(居)委会、三人以上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8.入户地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十二、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公证后,可以先办理户口登记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核实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封丘县公安局发布“三个不准”,即:不准擅自设立门槛,以各种理由刁难、阻碍群众申报登记户口;不准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不符合补录条件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不准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群众负担。对违反“三个不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
封丘县公安局监督电话
0373-8226052
13839077528
13839065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