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力稳定夏季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高质量民意警务建设、“除隐患、防事故、保大庆”专项整治行动,洛宁县公安交警大队按照上级部署,周末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夜查行动。
夏季的周末,趁着夜色,吹着凉风,呼朋引伴聚聚餐撸撸串,是缓解一周工作压力的极好方式。但是,希望所有人都记住:呼朋引伴饮酒聚餐可以,饮酒后再开车是万万不行!下面曝光几起本周末夜查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典型案例。
一、2019年7月20日21时许,刘某涛饮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行驶至洛宁县永宁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刘某涛酒精呼气检测,乙醇含量为78mg/100ml,系饮酒驾驶。
二、2019年7月21日21时27分,贾某才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洛宁县永宁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贾某才酒精呼气检测,乙醇含量为66mg/100ml,系饮酒驾驶。
三、2019年7月20日21时37分,吴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洛宁县福宁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吴某酒精呼气检测,乙醇含量为30mg/100ml,系饮酒驾驶。
酒后驾驶根据情节不同,将面临以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希望上面三个案例能给大家足够的警示!最后也悄悄泄露个秘密,交警查酒驾时间表:

(洛宁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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