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开展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集中行动
2019-05-08 10:11
为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市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集中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受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以无需抵押、手续简便、放款快等方式引人上钩;贷款审核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的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等信息,甚至要求女性受害人提供裸照;放款过程中,通过“签订虚假或空白借款协议”、“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要求受害人签订高于实际放款数额的借条或借款协议;放款后,通过“单方认定违约”、“人为制造逾期”等方式向受害人索要逾期费、违约金、手续费等各种费用;最后使用暴力催收、“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占有公私财产。暴力催收既包括使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女性受害人卖淫、提供性服务等硬暴力手段,也包括使用信息网络或通讯工具实施电话短信轰炸、骚扰滋扰受害人亲友、同事、同学、老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PS受害人裸照、灵堂照、发送侮辱信息等软暴力手段影响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学习等。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无抵押贷”等,都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
二、一切假借“房贷”、“车贷”、“校园贷”、“无抵押贷”等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凡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投案自首同时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顶风作案,拒不投案自首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三、“套路贷”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套路贷”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及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