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在线大连负责人张添强)
单位为规避巨额赔偿,企业诉讼期间被股东注销,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实控股东终赔付72.5万元。

劳动者成恒(代名)在单位工作期间感觉心痛,向单位领导请假到医院检查,单位领导同意,并告诉他看完病后回家好好休息几天,没想到成恒打车去医院途中突发昏迷,出租车司机加大油门赶到医院,虽经医生全力抢救,最终不幸身亡。
成恒的亲属申请成恒为工伤,单位却认为,成恒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就医,单位也同意他就医后回家休息,故属于因病死亡,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但工伤部门却认为,成恒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2025年1月份,成恒被认定为工伤。
由于单位拒绝承认成恒为工伤,成恒的亲属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谭广霁律师将单位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单位给付成恒工伤待遇80余万元。令大家没想到的是,单位担心巨额赔偿,实控股东竟然通过简易网络注销程序将企业注销了。经王金海、谭广霁律师调查,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控人变更为被告,要求二人代表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6年4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股东纪某赔偿成恒工伤待遇 92万余元。纪某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自己只是公司股东,公司已经注销,无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成恒是得病死的,不是在单位受伤死亡的,不认为成恒是工伤,更不同意由其个人赔偿。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坚守司法为民底线,当庭厘清法律责任,在法院调解员的帮助下,耐心开展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公司股东纪某答应以个人名义承担公司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向死者家属赔付72.5万元,成恒的亲属在法官和调解员的感召下,同意调解数额,公司股东纪某当场到银行给成恒亲属提供的银行卡号打入72.5万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和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工作,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据成恒的代理人王金海、谭广霁律师介绍,该案中受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突发身体不适,察觉病情紧急后立即向单位领导请假去就医,在打车前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突发昏迷,出租车司机加速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家属依法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工伤认定部门核查,职工从发病、就医、到死亡过程连贯完整,突发疾病源于工作岗位,就医行为是发病后的合理紧急处置,死亡结果与在岗突发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联,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是正确的。
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予认可,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家属遂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一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工伤认定结论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核算各项损失,依法判决用人单位赔偿死者家属各项工伤待遇共计92万余元。用人单位为规避债务、拒不承担用工责任,擅自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妄图以“主体灭失”为由免除工伤赔偿义务。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开庭时明确指出,公司注销不能免除法定工伤赔偿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诉讼、债务存续期间,股东明知企业负有未清偿工伤赔偿债务,仍通过注销公司规避责任,属于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公司注销后,相应赔偿责任应由相关股东依法承担。最终调解无效,支持了成恒亲属的诉讼请求。
公司股东纪某上诉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高效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最大程度保障死者家属权益,主审法官摒弃单纯以案判案的方式,通过调解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调解,向公司原股东纪某释明法律法规、相关类似判例,清晰告知其恶意注销公司规避赔偿的法律后果,同时充分考量家属遭遇变故后的生活困境,耐心细致开展法理、情理双向疏导工作。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和调解员的不懈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公司原股东纪某自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次性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72.5万元,成恒的亲属也表示理解,放弃72.5万元之外的其他赔偿。这起历经工伤认定、一审判决、企业上诉、公司注销的复杂工伤赔偿纠纷圆满落幕。
大连王金海律师说,成恒工伤案例是司法破解企业“注销逃责”的典型民生案例。通过司法调解明确了在岗发病就医途中死亡属视同工伤、企业恶意注销需由股东担责的裁判导向,有力打击了用人单位利用注销程序规避工伤赔偿的侥幸心理。既以司法力量捍卫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温度与公正,同时为同类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对规范企业用工、倒逼企业履行工伤保险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普法指引作用。
【未经作者授权,转载与搬运文图需注明出处】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