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述评:知法犯法挑衅法律,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为何公然践踏法治底线?
终审判决一锤定音,司法既判力不容撼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铁律在前,行政权必须臣服于法律。这是全社会公认的法治准则,更是公职机关不可逾越的履职红线。可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却偏偏反其道而行之——明知终审判决已永久否定杨梅山屠宰项目合法性,明知重启审批于法无据,明知“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不可突破的法律硬核,仍一意孤行、知法犯法,以红头文件绕开判决,用新程序掩盖旧违法,公然挑衅司法权威、践踏法治尊严!
百姓百思不解:手握生态监管重权、肩负依法行政职责的职能部门,本应是法治的守护者、判决的执行者、群众利益的捍卫者,为何偏偏沦为权大于法的践行者、司法权威的对抗者、法律底线的践踏者?深究根源,无非三点,字字戳骨:
其一,权力傲慢作祟,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部分公职人员错把公权当私权,错将职责当特权,骨子里残留“权大于法”的封建顽疾。在他们眼中,法律不是约束权力的笼子,而是可以随意变通、刻意规避的工具;司法判决不是必须执行的铁律,而是可以绕开、架空的“参考”。自以为手握审批权、话语权,就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超然于司法之外,无视群众诉求、漠视法律红线,任性用权、妄为行事 。
其二,法治信仰缺失,敬畏之心荡然无存。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本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法治精神刻在骨子里、落在行动上。可该局部分人员不知法、不畏法、不守法,对“法不溯及既往”“司法既判力”等基本法律常识置若罔闻,对生效终审判决视而不见,对依法行政要求阳奉阴违 。他们不懂“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硬核要义,不顾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司法判决的法定职责,一心只想“换壳重作”“程序翻新”,用行政手段对抗司法裁判,本质是法治信仰崩塌、职业操守沦丧。
其三,监督约束缺位,侥幸心理肆意滋生。四年抗法、持续违规,从重启评估到出具复函,步步违法却一路“畅通”,暴露出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外部问责力度不足的深层问题 。正是因为长期缺乏有效制约,正是因为“以权压法”未被严肃追责,才让该局滋生“绕开判决无人管、知法犯法无代价”的侥幸心理,愈发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在违法抗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更令人愤慨的是,该局的知法犯法、挑衅法律,绝非简单的工作失误,而是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严重违法履职行为。四年以来,他们无视终审判决、玩弄法律程序、践踏法治底线,不仅让司法权威沦为“一纸空文”,让法律尊严蒙羞受辱,更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寒了百姓的心。这种行为,既害了自身,深陷违法履职的泥潭;害了企业,将其推向违规深渊;更害了地方,严重扰乱市域法治秩序,破坏依法治市大局。
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绝非一句空洞口号,而是每一个公职机关、每一名公职人员必须恪守的行为准则。任何试图推翻终审判决的行为,没门;任何妄图以程序架空裁判的企图,白费;任何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行径,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严正警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法律底线不可破,司法权威不可欺,民心不可违! 迷途知返、低头止步,停止一切违法审批、违规评估,深刻反思、彻底整改,才是唯一出路。若继续负隅顽抗、一意孤行,等待你们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追责的问责、声誉的尽毁!
附件:
生效判决悬空四年,行政权力如何集体绕判?
——株洲市渌口区杨梅山生猪屠宰项目违法重启审批完整纪实
编者按
司法裁判是法治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生效判决更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刚性准则,任何行政机关、公职人员都必须无条件尊重、不折不扣执行。本案中,一份明确作出否定结论的终审判决,被行政体系以“批示开路、部门附和、程序翻新、复议兜底”的方式层层架空、连续空转四年,完整呈现出行政权刻意规避司法、公权力任性越权的典型乱象。
从领导个人违规签批突破底线,到多部门集体附和形成联动违法,再到以新程序掩盖旧问题、复议监督放弃纠错职责,整套操作链条清晰、环节完整,暴露出部分单位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权力运行监督缺位、内部纠错机制失灵等深层次问题。项目始终未动工建设,却耗费大量公共资源、持续激化矛盾,不仅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与政府公信力,也对生态安全、民生权益构成潜在威胁。
法治兴则国兴,依法行政是底线要求。此文深度复盘事件全过程、剖析违法本质,既是对个案的纪实梳理,更是对全体公职人员的警示提醒。望各地各部门引以为戒,严守权力边界,敬畏法律、敬畏司法、敬畏民意,坚决杜绝有判不执、有法不依、集体抗法等行为,切实维护法治统一与公平正义。
工作备忘录——生效判决四年空转,行政权如何绕开司法?
主题:关于株洲市渌口区杨梅山生猪屠宰项目近四年司法空转、行政越权、部门集体绕开生效判决重启评估审批违法纪实
时间:2026年6月7日
备忘核心事实:本项目全程未动工、未建设、无任何实体施工行为,是一起典型的司法判决悬空、红头文件程序空转、行政权刻意绕开司法终审、多部门集体违规重启评估审批的恶性法治乱象事件。
一、事件概况
自2022年起,株洲市渌口区杨梅山年屠宰30万头生猪项目,持续引发近四年重大行政法治争议。案涉项目选址位于生态保护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核心敏感区域,选址先天违规,生态风险不可逆,直接威胁周边群众民生安全。
2022年,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为该项目出具环评批复。利害关系群众就此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4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行政判决,依法认定项目选址违法、环评审批行为违法,撤销原环评批复,明确该地块禁止建设同类屠宰项目。
上述判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司法既判力对辖区所有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拘束力。客观事实明确:终审判决生效至今,该项目始终未进场、未动工、未建设,无任何施工痕迹。
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区政府拒不尊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导致司法判决空转近四年。相关单位拒不纠错、不结案、不落实司法定论,反而刻意绕开终审判决,通过渌口区分管副区长违规签批、属地多部门集体附和评估、市级部门重启全新审批程序等方式,试图以行政程序推翻司法实体定论。
更为严重的是,株洲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市司法局承办)于2026年5月23日,在行政复议程序中驳回群众合法监督诉求,对系统性、持续性、公然性的违法行政行为视而不见,直接造成行政内部纠错机制彻底失灵。
目前该案已形成恶劣局面:区级领导越权拍板、职能部门集体协同抗法、市级主管部门换壳重作、法治监督部门包庇纵容,依法行政底线全面失守。
二、近四年违法空转完整时间线
1. 2022年:违法启动审批立项
渌口区鸿盛食品有限公司申报杨梅山生猪屠宰项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明知项目地处生态红线、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仍违规出具环评批复,突破生态安全底线,引发周边群众维权。
2. 2023年4月:司法终审落地,项目法定禁建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双重认定项目选址、行政审批行为均违法,撤销原有环评批复,划定地块永久禁建。该判决为终局结论,不可推翻、不得规避。判决生效后,项目始终零动工、零建设、零实施。
3. 2023年—2025年:判决长期空转,行政不作为问题突出
生效终审判决高悬四年,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区政府拒不执行判决、不作处置、不整改、不销号。面对群众数百次信访、投诉、举报与申诉,相关部门均未回应,形成有法不依、有判不执、红线虚设、程序空转的行政乱象。
4. 核心违法节点:领导越权签批,部门集体绕判抗法
在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否定、项目法定禁建的前提下,渌口区分管副区长无视生效司法判决,违规在内部报审材料上签署“原则同意”意见。
该违规批示下达后,属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层层呼应、集体附和、统一站队,相继出具评估可行、初审通过、论证合规的意见。整套行政操作完全绕开生效终审判决,不以司法结论为法定依据,转而依靠领导个人批示、部门集体盲从推进工作,构成公然、抱团、系统性的集体行政抗法。
5. 2025年底—2026年初:市级部门换壳重作,以新程序对冲司法判决
依托区级违规签批与部门违法背书,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启动“换壳重作、绕判重启”操作,以新环评、新评估、新审查、新程序为名,在同一地块、同一违法项目、同一违法选址原址重启审批流程。
2026年2月,该局下发株环函〔2026〕38号复函,为已被司法终审撤销的违法项目出具合规性意见,使用市级红头文件对冲、架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6. 2026年3月—5月:行政复议被驳回,法治监督彻底失灵
为制止系统性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错,利害关系人于2026年3月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株政复〔2026〕188号),请求监督纠正市生态环境局绕判重启审批的违法行为。
2026年5月23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市司法局承办)作出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在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晰、行政机关公然绕开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法定复议监督机关拒不履职、拒不纠错,以官方文书包庇纵容系统性行政违法,复议制度的监督、纠错、制衡功能完全丧失。
截至目前,项目仍未动工建设,违法审批程序处于待发文状态,违法行政行为仍在持续。
7. 2026年5月: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正式立案
针对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违法重启审批、株环函〔2026〕38号违规背书、株洲市人民政府复议办违法驳回复议申请,以及渌口区政府属地监管缺位、多部门集体绕开司法判决等系列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6月5日立案受理,案件进入司法实质审理阶段。
三、三大根本性、严重性违法定性
(一)公然对抗司法既判力,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性质最为恶劣)
(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判决,针对案涉地块、项目及相关事实作出终局实体否定,具备绝对的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无任何法定职权、正当理由推翻、规避、重启已被司法终审否定的违法项目。
本案暴露出严重法治乱象:司法对项目作出否定结论,行政机关刻意规避执行;生效判决白纸黑字,职能部门集体无视;法律规定让位于个人批示,公权力肆意凌驾于司法权之上。
(二)恶意曲解法律适用原则,以程序洗白实体违法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法定法律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规则明确:行政实体违法事实永久锁定,不会因程序更新而改变;程序新规适用范围,不得覆盖实体违法认定。
案涉项目选址位于生态红线、饮用水源地敏感区,先天存在实体违法,且重大民生安全隐患已被生效判决依法确认,属于不可逆转的法定事实。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刻意割裂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企图以新环评、新评估、新流程掩盖既定实体违法,属于恶意适用法律、规避司法裁判、滥用行政裁量权。
(三)个人擅权、部门抱团、复议包庇、长期空转,构成系统性行政乱作为与不作为
1. 渌口区分管副区长:在司法明令禁建、项目零建设的前提下越权违规签批,是近四年程序空转、违法项目死灰复燃、集体抗法乱象的直接诱因。
2. 渌口区各职能部门:明知司法终审结论,仍集体附和、出具评估通过意见、违规背书,违背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形成部门抱团违法。
3.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两审行政诉讼败诉后,拒不纠错、拒不执行生效判决,采取换壳重作方式重启审批、发文对冲司法结论,一错再错,滥用行政审批职权。
4. 株洲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市司法局):法定监督职责失守,于2026年5月23日故意驳回合法复议申请,包庇系统性行政违法,导致行政内部纠错体系瘫痪。
5. 渌口区政府:属地法治监管全面缺位,放任领导越权、部门违法、判决空转、程序乱象,属地监管责任完全悬空。
四、事件造成的极端恶劣社会与法治影响
1. 司法权威严重崩塌:人民法院生效终审判决悬空近四年,向社会传递出“判决不如批示、司法不敌行政”的错误导向,严重动摇区域法治根基。
2. 政府公信力大幅受损:市区两级多部门知法违法、执法犯法、抱团抗法、复议包庇,严重破坏株洲市依法行政形象与法治营商环境。
3. 生态与民生安全隐患突出:在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区违规闯关审批,一旦审批落地,将直接威胁周边数万群众饮水安全、身体健康与区域生态安全。
4. 公共资源浪费,社会矛盾积压:近四年反复评估、报审、空转,无端消耗大量行政、司法资源;群众长期维权奔走,维权成本高昂,干群矛盾持续积累升级。
五、最终法定责任定性与追责建议
本案无任何工程动工与实体建设,本质是公权力刻意绕开司法判决、恶意制造程序空转、系统性违法行政、集体对抗司法权威的恶性案件,违法情节顽固、性质恶劣、持续时间长久。
相关单位、直接责任人及分管责任人的行为,已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包庇违法行政。现依法依规提出追责建议:
1. 对渌口区违规签批的分管副区长严肃追责;
2. 对渌口区参与附和评估、违规背书的各部门负责人依规处置;
3. 对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经办人员、分管领导从严追责;
4. 对株洲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市司法局)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严肃问责。
对上述人员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备忘人:何学良 邱芳
日期:2026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