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行政复议补充意见书
申请人: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
经营者:邱芳、何学良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
联系电话:何学良 13974102555
被申请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案号:株政复〔2026〕18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经营者:邱芳、何学良),针对被申请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就本案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株环复答字〔2026〕J-1号),现依法提交本补充意见书,恳请复议机关全面审查、公正裁决。
一、法律立场宣示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依据确凿。申请人持有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2行终23号生效行政判决,已对案涉屠宰场项目环评审批行为违法性作出终局法律定性,该判决具备法定既判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
被申请人在本案复议答复中,以形式化履职替代实质性纠错,拒不整改判决认定的根本性违法问题,属于漠视生效司法裁判、挑战司法权威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法理依据充分、事实证据扎实,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障。现就被申请人各项答辩理由,结合生效判决既判力、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法律适用规则及新《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逐一进行法理批驳与事实论证,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合理诉求。
二、针对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判决”主张批驳:选择性形式履行,实质违背司法既判力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主张已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原株环评〔2022〕14号环评批复失效,该辩解片面狭隘、于法无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生效判决履行需全面实质整改,绝非仅注销书面批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原环评审批存在公众参与程序严重违法、环评内容虚假失实、遗漏杨梅食府等环境敏感点评估三大核心违法事实,撤销批复系对整套审批行为合法性的整体否定。被申请人仅简单撤销批复文号,未针对判决认定的违法事项开展任何整改、补正与纠错,属于典型的形式履职、实质拒不履行判决,严重背离行政诉讼法判决执行的立法初衷。
第二,被申请人擅自重启环评审查,构成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根据行政法违法性继承原则,在先行政行为已被司法判决确认违法,且全部违法事由未消除、未纠正的前提下,被申请人针对同一地块、同一规模、同一屠宰场项目再次启动环评审查,原生违法瑕疵直接延续至新审查程序,本次重启审批行为自始不具备合法基础,程序启动本身即属违法。
第三,选择性执行判决,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与政府公信力。生效司法判决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底线要求。被申请人作为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消极规避判决实质要求,以敷衍方式应对司法裁判,既不符合依法行政基本原则,也无法实现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其相关辩解依法不应予以采信。
三、针对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审查”主张批驳:严重违反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法定原则
被申请人援引《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主张履职合规,刻意混淆实体与程序法律边界,曲解行政法律适用基本准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第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行政执法刚性准则。本案实体违法事实认定、历史违法定性,已由生效司法判决固定,应严格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及裁判结论;程序流程可适用现行新规,但绝不允许借用新程序规避、豁免历史实体违法整改义务。本案重启审查项目与原违法审批项目完全一致,被申请人无权以适用新程序为由,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实体违法整改责任。
第二,程序从新不能豁免法定前置程序义务。被申请人以“后续保障公众权利”为由,推脱现阶段法定程序义务,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规定,环评审批直接涉及周边利害关系人重大环境权益、经营权益,行政机关必须事前主动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依法组织听证义务,该义务为前置强制义务,不可延后、不可替代。
第三,涉案信访复函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024年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均纳入行政复议监督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株环函〔2026〕38号文件,名义为信访答复,实质确认重启违规环评程序、否定申请人合理诉求,直接对申请人经营权益、环境权益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不属于普通信访告知行为,完全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四、针对被申请人程序抗辩理由批驳:推诿法定前置义务,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以“后续维权、事后补救”作为抗辩理由,刻意转嫁自身违法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应采纳。
其一,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是环评审批全程强制性法定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均使用“应当”等强制性表述,公众参与需贯穿环评编制、受理、审查全流程,事后复议、诉讼仅为权利受损后的救济途径,绝不能成为行政机关省略前置法定程序、剥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合法借口。
其二,未履行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义务,属于法定可撤销重大程序违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精神,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评审批,未依法告知相邻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未组织听证,径直推进审查流程,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应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立即叫停。
其三,要求当事人等待后续程序另行维权,违背行政法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自身执法程序缺位、存在违法过错,应当主动纠错、承担责任,不应让无过错的利害关系人反复奔波维权,无端承担环境风险与经营损失。
五、被申请人系统性违法,已造成申请人重大权益损害
纵观全案,被申请人存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违背法律适用原则、缺失法定审批程序、漠视群众合法诉求等多项违法行为,形成连贯一体的系统性违法,直接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一方面,被申请人全程封闭审批流程,彻底剥夺申请人法定权利。原环评批复被法院撤销后,被申请人重启项目审查全过程,未向申请人送达任何法律文书、未告知审查进度、未公示违法整改情况、未评估项目对周边餐饮经营的影响,将申请人完全排斥在法定程序之外。
另一方面,涉案屠宰场项目与申请人餐饮门店紧密相邻,项目运营产生的恶臭、污水、噪音等污染,将直接破坏经营环境、导致客源流失、造成营业收入大幅下降,且环境污染损害具有不可逆性,唯有及时叫停违法审查程序,才能守住申请人基本生存经营底线。
六、法律后果与审理裁量郑重提示
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行政复议审理规则,现就本案法律后果向复议机关郑重提示:
第一,有错必纠是行政复议核心法定职责。新《行政复议法》明确要求复议机关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本案被申请人多重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完全符合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责令停止履职、限期整改的法定情形。
第二,生效司法判决既判力不容突破。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面临追责问责、司法惩戒等法律后果。若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违法行政行为,将固化违法状态,引发后续行政诉讼,无谓消耗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
第三,申请人保留完整司法救济权利。本次行政复议系申请人依法维权的前置程序,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结论,申请人均将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将全面接受司法审查。
七、申请人核心复议请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全部答辩意见均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存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违背法律适用原则、重大程序违法、侵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等多项严重违法情形。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现正式提出复议请求如下:
1. 依法撤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株环函〔2026〕38号《关于杨梅食府信访事项的复函》,确认被申请人重启涉案屠宰场项目环评审查的行政行为违法;
2.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全面停止案涉屠宰场项目所有环评审查工作,严格遵照(2023)湘02行终23号生效判决要求,彻底整改原生程序违法、内容失实、缺失敏感点评估等问题;案涉项目严禁在杨梅山生态保护区域内选址建设,必须另行在杨梅山范围以外异地合规选址,待被申请人完成全部实质性整改、履行告知、陈述申辩、组织听证全部前置法定程序,且选址及审批程序均合法合规后,方可依法重新启动相关审批;
3.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选择性执行生效司法判决、违反法定审批程序的行政行为违法,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守护程序正义,保障申请人正常经营权益与居住环境权益。
恳请复议机关秉持法治精神、坚守公正立场,依法行政、秉公裁决,全力支持申请人合法复议诉求,彰显法治公平正义!
此致
株洲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字盖章):邱芳
申请人(签字):何学良
日期:2026年5月14日
附件清单
1.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株环函〔2026〕38号信访复函(已提交)
2. 株政复〔2026〕188号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
3.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答复书(株环复答字〔2026〕J-1号)
4.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书(已提交)
行政复议听取意见会陈述词(何学良专用定稿·精准突出两大硬核)
案号:株政复〔2026〕188号
陈述人:何学良
尊敬的各位复议领导、工作人员:
大家好,我是本案核心利害关系人何学良。今天现场陈述,我紧紧围绕两大法定硬核法理,直白阐明事实,恳请上级秉公裁断。
第一大硬核,中院两撤终审判决早已一槌定音,司法既判力至高无上,任何人不得违抗。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2行终23号生效判决,已经明确查实原环评审批存在多项实质性违法,依法撤销原有批复。法律明文规定法不溯及既往,生效判决具备强制拘束力,行政机关必须全面纠错、彻底整改。可市生态环境局仅仅走了撤销文件的形式,从未整改判决认定的违法问题,属于典型选择性执行、程序空转,公然漠视司法权威,违背判决立法本意。
第二大硬核,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不可撼动的法定铁律,是行政执法底线准则。
实体评判必须遵照过往既定事实与生效裁判,绝不允许用新流程篡改旧有违法实质。被申请人一意孤行,依旧在原址、原规模、原项目重新启动环评评估审批,从头到尾换汤不换药,披着新程序外衣,延续旧有违法根基,严重突破法律刚性原则。
我与邱芳经营杨梅食府,与涉案项目紧密相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对方重启全程,从未履行告知义务,从未听取我们陈述申辩,更未依法组织听证,直接剥夺我们合法参与权利,程序严重违规。相关企业刻意混淆法律概念、模糊事实边界,行政机关屡次违规、一错再错,存在明显以权代法、偏袒纵容情形。
在此我郑重恳请复议机关,坚守法治底线、维护公平正义。依法撤销涉案信访复函,确认重启环评审批行为违法,立刻叫停全部审查流程。责令被申请人先行彻底纠正原有全部违法问题,完整履行法定前置程序,保障我们合法权益,再依规依规启动后续工作。
天理昭彰,法理有据,恳请复议机关主持公道,捍卫法律尊严!我的陈述完毕,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