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需要租房居住的小伙伴在和房东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约定的电费收费标准往往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比如约定每度电收取1.5元。此时,高温天气带来的高额用电必然会导致本来就不容易的打工人支付高额的电费。房东通过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加之以管理费、垃圾清理费等名目加收其他费用,已经获得了可观的利润,如今还要通过收取超标准电费赚取差价,实属不太厚道。 因此,会有人提出问题:电费价格是国家规定的,房东有权自行加收电费吗?对房东加收电费的行为,租户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国家对企业、个人能否擅自变更电费是否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据此,可以得知企业、个人擅自加收电费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二、企业、个人擅自加收电费属于违法。在此情况下,租户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租赁合同关于加收电费的约定无效为由要求房东退回多收的电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在租赁合同关于加收电费的约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租户可以要求房东退回多收的电费。
但是,租赁合同关于加收电费的约定是否无效并未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经查,有部分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国家对于企业、个人收取电费时不得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双方之间关于加收电费的约定是双方的自由意思表示,租户在履行合同支付电费之后又以此要求房东退回,违背了诚信原则,不予支持。不过,也有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房东擅自加收电费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行为无效,租户要求房东退还多收的电费,合法有据。
据此,可以得知,关于加收电费的约定是否有效的观点是存在争议的。租户以房东加收电费行为无效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退回多收取的费用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不确定性,需要根据具体的法院和审判法官决定。
(二)通过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要求对加收电费的房东处罚及返还多收取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租户在和房东沟通协商退回多收取的电费无果之后,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