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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激战10个回合
●荆州职业技术学院 周崇尧
一、本案实务背景
深圳市**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民初4*87*号。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受托方);被告1(委托方);被告2(零出资,连带责任方);被告1委托原告《策划、创新、撰写某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合同》基本无异议。一审开庭2026年2月2日,截至发稿时没有判决。本文全真回放。
二、本案激战信息
1.激战当事人
原告方:经历本案合同业务的负责人。
被代方:2被告共同委托代理律师,不熟悉本案合同业务。
2.激战武器
原告:持有事实(枪杆)、证据30份(子弹)、话术(狙击技术)。
被代:持有歪理(不予确认)、证据(被告1为1份《公司章程》;被告2为0份)、对抗(在“三性”上玩心机或策略)。
(因为真实性、合法性的否认空间小,就在关联性(简称“三性”)的证明内容上玩不予确认的“策略”。
3.战略
原告:提前堵死诉讼歪理,全靠证据链与话术;追加被告2,2轮诉讼变1轮,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节省了原告诉讼时间。
被代:企图扭转被动,在无证据、无合同依据、无法律依据(简称“三无”)的前提下,“空对空”狂轰滥炸。
4.战术
原告:《起诉状》、《证据链》、反驳《答辩状》和《质证意见》、《开庭全程》对标诉求。
被代:《答辩状》、《质证意见》、《开庭全程》冥思苦想出歪理邪说。包括奇谈怪论、胡搅蛮缠、颠倒黑白、乱扣帽子等全用上。
三,总体战4个回合
●对标驳斥被代4个前提性、全局性的问题。
●第1回合:被代将“《质证意见》恶意逾期提交”邪说成“正常庭前提交”。属于程序突袭,开庭第一暗枪。
原告:开庭前一天找法官助理,电话咨询被告的《质证意见》等,法官助理回复:没有收到。书记员的庭前准备期间,被代也不提交。
被代先出手/歪招:《质证意见》在法官到庭时给法官才转交原告,让原告无时间准备,造成庭审被动,直接影响原告诉讼权利。
原告后接招:向法官说明“根本来不及看”。申请庭后书面驳斥。被代让原告来不及准备反驳、核对与辩论,直接影响诉讼权利;详见,质证的法定原则(《民诉法》第68条、《民诉法解释》第103条。
●第2回合:被代将“原告微信被拉黑无头像的证据”邪说成“没有微信聊天的实名认证信息不认可”。属明知故问,失信失德。
原告证据27:2024年8月16日微信,原告给被告约见的微信不回,语音6个不接,被告拉黑原告。证明:单方终止合同从借口拖延到公开化了。
被代质证/歪理:没有微信聊天的实名认证信息,无法核实聊天人真实身份,且微信聊天均为片断截图,无法看出完整的聊天内容,也无法反应真实的情况,因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
原告反驳:因为被告把原告拉黑了,原告已不是被告的微信好友,所以下载微信截图证据时无头像但有微信号。这就是无法显示微信头像的原因。
●第3回合:被代将“原告158天高质量的《本可研报告》”邪说成“原告未实际履行。属“三无”下的“虚假陈述”。
原告证据(事实1-3点):(限于篇幅,证据略)。事实1:从13个证据角度看原告的实际履行(按时序)。事实2:从完稿日共158天看原告的实际履行(分4个)。事实3:从原告完成或被告催要《本可研报告》的时间看原告的实际履行(书面时间证据5个)。
被代质证/歪理:原告未实际履行。
原告反驳:“对被代说法不予认可,无证据支持。”属“空对空”狂轰滥炸。
●第4回合:被代将“《协议》先预付款后再交“《本可研报告》”邪说成“未见该证据,从未出具过任何报告”
原告证据4. 2023年12月5日,合同的项目名称《投资10亿建设2000亩数字农旅产业的应用示范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证明:按《协议》的工作成果形式完成:提供了Word精要版53页。
被代质证/歪理:未见该证据,从未出具过任何报告。
(注:当庭原告同意给被代翻阅,但被代要白给)
原告反驳:一是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书》。表明证据4是原告的工作成果,只提交给法官,不能给被告。因为按《协议》是先预付款再交《本可研报告》,但被告至今分文没付,原告不能白给。
二是详见第3回合事实3。原告完成《可研报告》,多是面告、电话。被告也翻阅过。书面时间证据有5
四.诉求战6个回合(焦点。限于篇幅,其他回合,略。)
●对标诉求1.被告1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赔偿15万元。
●第5回合:被代将“被告延迟一下规划等单方中止合同”邪说成“被告已经协商一致终止了案涉服务协议”。属“三无”下的“虚假陈述”。
原告证据7:2024年3月5日微信,原告催收款时,被告:我司迟迟没有资金进账,我在想办法支付我们这个产业规划书......等我好消息。证明:原告催收预付款未果。
被代质证/歪理:证据7足以说明,原告与被告1已经协商一致案涉服务协议。
原告反驳:这是被代偷换概念。分明是被告表示歉意,在想办法另行借款,支付原告这个《产业规划书》(即本可研报告)的款项。
●第6回合:被代将“被告延迟一下规划等单方中止合同”邪说成“被告后续没有委托”。属“三无”下的“虚假陈述”。
原告证据17:2024年3月29日微信,原告:合同8个月了,预付款你多次承诺没给,你员工工资在发。被告:往后延迟一下项目规划。连续几个月内部整顿。原来职工解散,保留几个核心办公室。证明:原告催收预付款未果。
被代质证/歪理:说明后续被告1与原告后续没有建立委托关系。
原告反驳:这是被代主观推测。被告回避拖欠预付款。被告的“往后延迟一下规划”是借口,被告1企业资金恶化了。
●第7回合:被代将“原告价格优惠和工作量大的辛苦”邪说成“没有签订正式委托合同、委托价格没有具体确定”。属“三无”下的“虚假陈述”。
原告证据18. 2023年8月25日微信。原告:你8月2日找到我。你第一次问我,委托价要优惠一些,因为我是你多年老朋友,当时只报了30万,后来发现工作量大,难度大,时间紧。要创新的事项多。我也不好意思上调了。但委托合同的预付款至今没办。如果再拖,我可要收40万元也是低的。被告:30%9万元打过去,你才提供简版。证明:按增加的工作量应为40万元只收30万元,被告承诺付款9万元仍没付。
被代质证/歪理:说明案涉合同已协商解除,原告也自认确实没有签署正式的委托合同,委托价格没有具体确定。
原告反驳:被代无依据推测。原告说的是价格优惠了,不能再拖预付款。是想被告理解高质量、工作量大的辛苦程度,请被告快速付款。
●对标诉求2.被告1支付原告济南**项目咨询费1.2万元。
●第8回合:被代将“聘请原告为被告开拓业务”邪说成“原告开拓自身业务”。属“三无”下的“虚假陈述”。
原告证据21。2023年11月12-15日,《被告给原告购买2张飞机票》。被告聘请原告到济南市考察合作项目4天。《济南项目咨询》增加了超出原合同工作内容。同往的还有被告2人。证明1.口头约定:被告1买机票时口头约定的咨询费。2.计算依据:每天3000元×工作4天=咨询费1.2万元。
被代质证/歪理: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该机票是被告1出钱购买,但实际原告去济南是为了开拓自身业务。 并没对被告1提供任何咨询。
原告反驳:被代偷换概念,不能成立。被告2人全程陪同原告到被告负责人济南老家开拓被告业务。原告为2个意向客户共座谈咨询2场。
●对标诉求3.被告1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元。
●第9回合:被代将“被告向原告微信应急借款”邪说成“原告想要给被告请客吃饭”。属“三无”下的“虚假陈述”。
原告证据22. 2023年8月13日微信,被告1和被告2:被告先电话向原告应急借款,接着微信说:转这个微信号5000元。冯某某。然后微信又发:被告2冯某某微信支付码。《原告建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有记录。证明:被告向原告扫码借款5000元。
被代质证/歪理:收款方并非被告1,并且经被告1田某陈述,该款项这原告想要请客吃饭转给田某,并非借款。另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也从未达成借款合意,更未收到过5000元,其主张5000元借款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反驳:这是被代主观推测,无证据支持。被告1的总负责人田某和被告2的法人代表冯某某,找原告应急借款,合作方能不借款帮助一下?
●对标诉求4.被告2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第10回合:被代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按《公司法》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邪说成“按《公司章程》规定的10年内缴足”。属“故意曲解、立场压倒法理”的犯规。
原告证据23:本报告生成2025年5月16日,《企业信用报告》第2页:最大的股东被告2,持股比例为51%。第7页:年报信息下第4行,认缴、实缴出资额,该企业认缴出资额:9600万元(×0.51=4896万元)。证明:成立至2024年股东实缴出资额 :0
被代质证/歪理:关联性、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被告从未与被答辩人建立合同关系,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签署的主体并没有答辩人。被告1唯一证据《公司章程》规定10年内出资。
原告反驳:5年为上限,10年不合法。《公司法》第四十
七条。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