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说得清清楚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里说的任何组织,就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乡镇的下属单位,乡镇对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不是领导和管理。
那有人要问了,村委会成员干得不好咋办?法律也给了路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要求,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才能罢免,说白了,谁选的谁来免,得村民自己投票说了算,有些地方规定乡镇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罢免建议,但也只是建议,最终还是得走村民投票程序。
干基层工作碰到乡镇直接下文件撤人的,这是违法操作,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各地执行细节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