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评:终审判决原地原单位原规模启动新程序论证行政立项,换汤不换药的绕过法律行为,此路不通!
司法终审判决一经生效,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和强制拘束力,任何机关、任何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尊重和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规避、消极对抗、阳奉阴违。
然而现实中,在终审判决已经否定相关行政行为之后,仍有人试图在原地、原单位、原规模的前提下,重新启动论证、报批、立项等所谓“新程序”,企图用程序空转掩盖实体违法,以换汤不换药的方式绕过生效判决、回避法律约束。这种做法,本质上就是绕法而行、对抗司法,是典型的违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这一条款是禁止重复违法、维护司法权威的刚性红线,目的就是防止行政机关无视判决、循环履职,确保司法审查不被虚置。
原地、原主体、原规模重新立项,事实未变、依据未改、结果同一,仅仅是换个流程、换个文号,并未纠正原行为的违法之处,完全符合“同一事实理由、基本相同行为”的法定禁止情形。无论包装成“重新论证”还是“新程序”,都改变不了规避判决、藐视法律的实质。
从法治原则看,依法行政的核心是法大于权、权受制于法,生效裁判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司法终审的意义,在于定分止争、维护公平,不允许循环诉讼、久拖不决、反复折腾。如果败诉之后,换个名义就能重来,那么终审判决形同虚设,法律权威荡然无存,群众合法权益就成了一句空话。
从后果来看,这种绕开法律、对抗司法的行为,只会激化矛盾、浪费资源、透支公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任何机关、任何个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更没有无视生效判决的资格。
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原地重启、原规模重来,就是换汤不换药;以新程序为名、行绕法之实,就是公然抗法。
这条路,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于民不利,注定此路不通。
法治不容挑衅,裁判不容漠视。
只有敬畏法律、尊重判决、依法行政、知错就改,才是唯一正道。
任何搞两面派、做两面人、阳奉阴违、拒不执行的人,最终都必将在阳光的法律面前无处遁形,在庄严的法治审判台下付出沉重代价。
编后提示:
希望不学法、不懂法的党和政府有关人员,真正敬畏法律、学好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不要做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人,更不能做无视判决、对抗法律的人。法律是阳光的、公正的、威严的,任何藐视法治、抗拒司法、践踏公平正义的人,最终都必将跌倒在法律的审判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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