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明星代言” (杂文)
文/张光明
现如今,打开电视,铺天盖地的商品广告,从日用百货到养生保健,从现场售卖到线上咨询,全是“明星代言”。
何谓“明星”?无非是那些文艺圈子里的“熟脸”。有面向黄土背朝天,给人们提供一日三餐的农民吗?没有。有顶着似火的骄阳,出力流汗,盖房筑路的工人吗?没有。有默默奉献,攻坚克难,使祖国科技事业弯道超车的科学家吗?也没有。为啥?原因很简单,在商家的眼里,这些人不会产生夺人眼球的效应,因此也就不具备“明星代言”的资格。
其实,“明星代言”,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古今中外,早已有之。战国时期的相马专家伯乐为一匹普通的马驻足点赞,使其身价瞬间暴涨十倍,这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明星代言”范例了。十八世纪八十年代,英国著名影星莉莉. 兰特里,以其美貌和魅力为一款肥皂代言,把她的肖像印在商业卡片上。这是现代意义上最早的商业“明星代言”事件之一。
为了提升品牌知名度,增加消费者信任度,促进销售增长,聘请知名影星,歌星作代言人,无可厚非。
问题出在当下的“明星代言”确实有点乱。比如,有的“明星”本来口碑不错,代言的商品出了问题,甚至闹出人命,结果“明星”多年精心打造的人设瞬间崩塌,一损俱损。再比如,有的商品挺受消费者欢迎,可是为其代言的“明星”忽然被爆出黑料,人品翻车,商品受连累,无人问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要么商家认栽,要么对簿公堂。这几天,网上吵翻天的明星事件,不就是鲜活的例子吗?
解决“明星代言”的乱象,其一,商家在聘请广告代言人的时候,不要光盯着明星光鲜亮丽的颜值,更要看他(她)的德行。一件商品创牌子不容易,如果代言人聘用不当,一旦“明星”出糗犯事,肯定会“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其二,“明星”们受聘代言,也要慎之又慎,评诂风险,珍惜自己的羽毛,切不可见钱眼开,见利忘义。不辨优劣,盲目代言,到头来,既损害了自己的声誉,更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其三,市场监管部门一定要负起责任,严查严管,无论是商家还是“明星”,谁也不能踩踏消费者利益这条红线。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对涉事者严惩不贷!金规铁律面前,谁也不是铁帽子王。
其四,广大消费者在眼花缭乱的明星广告前,也须保持清醒头脑,不被浮华夸大的溢美宣传遮望眼,捂紧自己的钱袋子,按需购买,避免盲目跟风,远离冲动消费的场景。
如此多管齐下,乱象终被遏止,我们的市场经济将更加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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