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爱国委员会、世界和平与发展友好协会兼职会员及工作人员权利与义务
系列活动总策划、总指挥 总会会长:邱瑞莲
联系方式:手机/微信 13261877828
一、 核心权利
1. 国际交流合作权
有权代表所属协会,与世界各国相关部门、民间团体、国际组织及友好人士开展和平、家风、文化领域的交流洽谈,搭建跨国合作桥梁,助力国际民间友好往来。
2. 活动组织筹备权
有权自主策划组织书法巡展、艺术交流、文化展演等各类正能量主题活动,活动方案需提前向协会报备,经确认后可申请协会出具介绍信、活动函等支持文件。
3. 宣传推广自主权
协会会员及所有热爱和平的使者,均有权转发协会各类文件、倡议及活动信息;转发时可替换为本人的姓名、职位及联系方式,扩大传播覆盖面。
4. 社群建设自主权
有权自主成立微信交流群,用于推广协会文件、发展新会员、壮大队伍建设,凝聚更多志同道合的和平力量。
5. 地方组织筹建权
有权依据协会章程,在全球各国各省市县发起筹建全球爱国和平艺术团地方分支,凝聚本土艺术力量,推动正能量文化落地生根。
6. 荣誉资质申请权
可申请协会出具的电子版名片、工作证、荣誉证书等资质证明,彰显个人参与国际和平文化事业的身份与价值。
7. 贡献奖励获取权
对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或成功转发促成合作、发展会员、落地活动者,可获得协会颁发的各类贡献奖励,彰显个人功绩。
8. 合作拓展权
有权代表所属协会,面向世界各国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民间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热爱和平的各界个人,洽谈合作、合办项目、争取赞助支持,携手壮大和平文化事业。
二、 基本义务
1. 理念践行义务
自觉践行“热爱和平、反对战争、深爱家国、传承家风、拥军爱警”的核心倡导,维护协会的国际形象与声誉,传播正能量价值观。
2. 信息传播义务
积极转发协会发布的各类文件、活动通知及倡议内容,确保协会理念与工作部署及时传递至各圈层,扩大全球影响力。
3. 会员发展义务
每季度主动介绍1-3名志同道合的新会员加入协会,壮大和平文化事业的生力军,为国际民间交流注入新活力。
4. 合规履职义务
严格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所有对外交流合作、活动组织等行为需提前向协会报备,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开展违规活动,违者责任自负。
5. 活动参与义务
积极参与协会及艺术团组织的全球公益巡演、国际文化论坛、艺术创作营等活动,主动投身和平文化传播与家风传承的实践行动。
6. 合作对接义务
积极对接各类合作、赞助资源,及时向协会反馈洽谈进展,推动合作项目落地,汇聚全球力量共促世界和平与家风文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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