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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法律尊严和权威得到全社会的高度尊重和共同维护。任何挑战法律、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和应有的制裁。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安康。
( 一 )《终审“两撤”判决在前,为何执意“论证”重启?株洲杨梅山屠宰场争议背后的法治拷问》




2025年12月11日上午,株洲市渌口镇杨梅山屠宰场项目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此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项目作出“两撤”终审判决,明确否定了项目前期相关审批的合法性,但项目负责人却“死灰复燃”,公然邀请渌口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当地有关人员开展所谓“可行性论证”,试图推动项目在原地重建。这一行为不仅让周边群众忧心忡忡,更引发了社会对司法权威与依法行政的深度思考。
一、终审判决终局有效,重建缺乏合法根基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两撤”判决已产生终局法律效力,意味着该屠宰场项目的前期行政许可、立项文件等合法基础已被依法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这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项目负责人若想重启项目,唯一合法路径是通过再审程序申请推翻终审判决,而非绕开司法裁判私下组织论证。农业农村部2024年第2号令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原址重建必须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而在终审判决未被撤销的情况下,该项目已丧失重新申请审批的法律前提,任何形式的“论证”都无法改变其违法性本质,论证结果更不具备法律效力 。
二、行政部门参与论证涉嫌违规,违背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渌口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参与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本质上是对生效司法判决的漠视,已涉嫌构成行政过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以罚款,向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即便论证程序完成,相关部门若为该项目违规审批,其审批文件也会因违背司法判决精神和法律规定被依法撤销,参与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终将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当前生猪屠宰行业遵循“压减落后产能、推进标准化建设”的产业政策,该项目既已被司法程序否定,其原址重建方案显然不符合区域行业发展规划,即便申请重新审批,也无法通过省级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审核,审批之路从政策层面已被完全阻断。
三、违规推进风险极高,多重法律追责不可避免
无视终审判决强行推进项目重建,相关方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追责。对项目负责人而言,若执意开工建设,不仅无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合法资质,还可能因非法经营触犯刑法,此前全国已有私设屠宰场经营者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可循 ;更严重的是,其行为可能构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若情节严重,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对参与其中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而言,其行为已违背依法行政原则,一旦被认定为“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将被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被撤职,涉嫌犯罪的还会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任何试图以“地方论证”否定司法裁判的行为,都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终将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四、公众期待坚守法治底线,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株洲杨梅山屠宰场项目的争议,核心在于少数主体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周边群众既担忧屠宰场建设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更关注生效判决能否得到切实执行,法治尊严能否得到维护。
期待株洲市相关部门坚守法治底线,主动履行生效司法判决确定的义务,纠正违规参与论证的行为,对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诉求坚决说“不”。同时,也呼吁上级监察机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确保司法裁判得到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原则贯穿始终,让公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共同守护法治社会的良好秩序。
法治社会不容“判决之下再寻特例”,任何试图绕开法律程序、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终将在法律面前碰壁。株洲杨梅山屠宰场项目的最终走向,不仅关乎周边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司法权威与法治尊严的维护,值得全社会持续关注与监督。
( 二 )《终审判决未推翻,重建无从谈起:渌口生猪屠宰项目所谓“论证”不具法律基础》
|该项目在原地重建完全不具备法律与政策可行性,所谓“强行论证”本质上是试图绕开生效司法判决,既无法改变项目违法的核心定性,还会让相关方面临严厉追责。
一、终审判决的终局效力,是不可突破的法律底线
在我国两审终审制下,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撤”判决已产生终局法律效力,直接撤销了项目前期的合法审批基础。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容挑战,任何试图以“论证会”否定司法裁判的行为,都属于对抗法院执行的违规操作。项目若想重启,唯一合法路径是通过再审程序推翻终审判决,而非私下组织论证。绕开司法裁判的重建筹备,是对法律权威的漠视,其论证结果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二、行政部门参与论证涉嫌违法,审批之路完全被堵
1. 参与论证本身违规。渌口区政府及相关人员参与此类论证,违背行政机关必须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定要求,已构成行政过错,相关责任人可能被追究责任。
2. 重建审批无法律依据。根据2024年12月实施的农业农村部规定,生猪屠宰场原址重建必须重新申请定点屠宰证书,而终审判决已否定该项目的合法性基础。相关部门若违规审批,属于明显行政违法,审批文件将被依法撤销,相关人员可能面临处分。
3. 行业规划不支持。当前生猪屠宰行业正推进“压减落后产能、推进标准化建设”,该项目既已被司法否定,其原址重建方案不符合区域布局规划,即便申请也无法通过省级审核。
三、违规推进将面临多重法律追责,风险极高
1. 项目负责人可能涉刑。根据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若项目负责人无视判决强行建设,不仅无法取得经营资质,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同时可能因非法经营被追责。
2. 行政相关人员难逃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若参与违规论证、协助项目重启,属于“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过错行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被撤职,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
综上,该项目在终审判决未被依法撤销前,原地重建既无合法基础,也无可行路径。所谓“强行论证”只是徒劳,相关方若执意推进,只会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附件:
(一)一份知法违法的函件

关于《株洲鸿盛食品有限公司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屠宰30万头生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听证会的函》的违法性评析
该函件从主体权限、程序合规性、文书规范及法律依据适用等维度均存在明显违法情形,具体评析如下:
一、听证会召集主体违法,超越法定权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规定:
① 环境影响评价听证会的召集主体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或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②株洲鸿盛食品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仅为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无召集、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听证会的法定权限;
③该公司以自身名义向行政机关、村组等发送“听证邀请函”,实质是越权行使行政机关的听证组织职权,违反行政职权法定原则。
二、文书形式与程序违反法定要求
1. 听证通知程序不合法: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听证通知需由有权机关提前7日送达相关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还需公示)。该函落款日期为2025年12月5日,听证时间为12月11日,看似间隔6日,未满足“提前7日通知”的法定时限;且未载明听证事项的核心信息(如环评报告全文查阅途径、听证代表权利义务、异议提出方式等),剥夺了参会方的知情权与申辩权。
2. 文书称谓与对象存在错误:
函中出现“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表述,而“株洲县”已撤销并并入渌口区,行政区划称谓错误;同时,向“组代表”等不特定主体发函,未明确具体参会主体范围,不符合听证参会主体界定的法定要求。
3. 印章与落款规范违法:
企业函件无权使用类似行政公函的格式,且该函以“邀请参会”为名,实质试图替代行政机关的法定听证程序,属于以企业行为规避行政监管的违规操作。
三、法律依据适用与目的偏离
1. 函件援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但上述法规的核心是要求建设单位“公开信息、征求公众意见”,而非赋予建设单位“组织听证会”的权利;
2. 听证会的核心目的是行政机关听取公众、相关单位对环评的意见,而非建设单位“征求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接纳度”,函件对听证目的的表述扭曲了法定听证的立法本意,违背公众参与的核心原则。
四、总结
该函件本质是建设单位越权替代行政机关行使听证组织权,程序上未满足法定时限与信息披露要求,主体与权限上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属于无效的违法文书。相关行政机关应依法责令该企业撤销该函件,并由法定有权机关重新启动合规的环评公众参与及听证程序;利害关系人亦可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对该违规行为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杨梅山建设屠宰场早已作出两撤终审判决“
我国是法制国国家,任何人都必须依法办事,不得违法和抗拒法律。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杨梅山建设屠宰场作出“两撤”终审判决这一关键事实,该函件的违法性与违规性极为严重。
一、违背生效司法判决的既判力,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1. 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撤终审判决”(撤销类判决)已从司法层面否定了杨梅山屠宰场建设相关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的合法性,该判决具有法定既判力和执行力,对涉案各方(包括建设单位株洲鸿盛食品有限公司)均具有约束力;
2. 该公司在生效判决已撤销相关建设依据的前提下,仍以“组织环评听证会”为名推进杨梅山屠宰场建设,实质是无视司法权威、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类违法甚至犯罪。
二、环评听证程序丧失合法前提,属于“程序空转”的无效行为
1. 屠宰场建设项目的核心审批/许可已被法院撤销,项目本身丧失合法建设的基础,此时组织环评听证会已无任何法定意义,属于“无基础事实的程序滥用”;
2. 该公司仍执意推进听证,本质是试图通过形式上的“公众参与”掩盖项目的违法性,误导行政机关、村组及公众,规避法院判决的约束力,违背环评公众参与“保障项目合法合规、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核心目的。
三、行政机关应履行监管与纠错义务
1. 函件中涉及的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渌口镇政府等行政机关,在收到该违法函件后,应首先核查法院生效判决内容,拒绝参与该违规听证,并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相关违法推进行为;
2. 若行政机关未履行监管职责,放任企业违背司法判决推进项目,利害关系人可进一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追究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责任。
《都市头条》特约高级记者报道组於2025.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