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专业能力与成就》
业务精湛:
作为国家一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深厚造诣,成功代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有多起案件当事人被宣告无罪或缓刑,如代理的某国有企业家贪污案二审辩护,最终被告人由一审12年有期徒刑到宣告无罪,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功案例。
创新突出:
研发的《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法律服务产品》获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刑事法律服务创新产品案例”入选案例奖,推动了法律服务模式创新,为民营企业风险防范提供专业方案。
《行业影响力》
社会职务与荣誉:
担任吉林省法学会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会会长等众多社会职务,多次被评为全国普法先进个人、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吉林省优秀律师等,是行业内的标杆人物。
引领作用:
作为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创办者,带领律所成为当地知名律所,被授予“长春市法治文化建设基地”等,其倡导的“学院派+实践派”律师培养模式,影响了一批律师的成长,对当地乃至全国律师行业人才培养有示范作用。
《社会贡献》
普法公益:
是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在刑法学等领域成果丰硕,发表法学文章70余篇,出版专著等,其理论研究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推动了法学理论发展。
《综合地位评价》

王文生律师简介
王文生:
国家一级律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吉林大学校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1年吉林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95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学位,师从我国著名法学家陈兴良教授、2009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学博士学位、师从我国著名法学家樊崇义教授。
主要工作经历:
先后当过农民、工人、工厂保卫干事、地区工交办政工科干事。1975年起历任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梨树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四平市司法局局长、党委书记兼监狱第一政委、三级警监、辽源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分院院长、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主任、名誉主任、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主要社会兼职:
中宣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法治宣传专家团成员、国家律师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等多所高等法律院校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校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社区矫正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第十二届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顾问。
吉林省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二届执行委员、吉林省法学会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会会长、吉林省法学会犯罪预防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吉林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长春市法学会常务理事、长春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法务精英)、四平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吉林省工商联法律维权中心特聘专家、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学学会理事、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学学会特聘专家、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专家。
主要科研成果:
先后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法学家》《社会科学战线》《法学杂志》《当代法学》等刊发表法学文章6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3部,主编1部,副主编5部,有20余篇论文在国家级学术团体和省部级论文评选中分别获二、三等奖和优秀奖。专著《强奸罪判解研究》获最高人民检察院精神文明建设图书期刊类三等奖、吉林省人民政府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离不开律师参与》在人民日报发表后被很多新闻媒体予以转载。
主要荣誉:
先后被评为全国“三五”普法、“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七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八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先后被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评为先进团体工作者、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首批检察业务专家、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长春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吉林省优秀律师、吉林省特殊贡献律师、长春市突出贡献律师等光荣称号。荣获中国人民大学吉林校友会特殊贡献奖、桂客年会“管理合伙人奖”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年度“致敬奖”、“最具影响力成就奖”。先后荣立个人二、三等功。
法律顾问:
先后担任数十家党政机关、商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党委、政府依法决策,为商会、企业依法经营提供法律服务。
王文生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十三年来,始终“坚持学院派+实践派”,“法学理论知识与司法实务相结合”,把律师职业当事业,做有尊严、有良知、有风骨的专家型学者型律师。
以其五十年的司法实务经验和积累的法学理论知识,成功的代理了一批刑事案件。使五位被公安机关侦查立案的民营企业家撤销案件或做不起诉处理,使多位民营企业家被判处缓刑,堵住了企业家通往监狱的道路。使多位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得到从轻减轻处罚。
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如代理的某国有企业家贪污一案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王文生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担任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贪污罪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法定的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至此,被告人由一审法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到最后宣告无罪,充分彰显了刑辩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此案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功案例。
代理的赵某某滥用职权案,王文生律师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力求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提出赵某某既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又有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恳请法庭用活用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定从宽情节上应当最大化,在酌定的从宽情节上应当最优化,对其判处免于刑事处分,如果不能判处免于刑事处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某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王文生律师为赵某某争取到了最大程度的法律宽宥,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传递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温度。
此案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评为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