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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邢世樟,字知韫,笔名:笺语心韵、普顼,浙江金华人。浙江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国散文学会会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中国报告文学学会会员、湖北省中华诗词学会会员、世界汉语作家协会理事兼浙江省金华市分会主席、中国现代作家协会会员、华夏精短文学学会会员、多家杂志责任编辑。著有散文集《从跌水岩飘来的歌声》、《双尖山》。众多篇(首)散文诗全国文学创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百篇(首)刊登国家文化重点期刊《中国诗歌网》、《青年文学家》、《速读》、《西部散文选刊》、《中国文艺家》、《读书文摘》、《河南文学》、《时代作家》、《鸭绿江》、《文学少年》、《文学世界》、《参花》、河南科技报《文学百花苑》、《贵州民族报》、《当代作家联盟》、《今日头条》等众多名刊杂志。拙笔从不因虚伪而真实,宁淡然平静深处的模糊,自无撼生活渐行渐远的单调,用心,用爱,用情,履约心灵世界的那一抹懂得。习惯原本,习惯良善,习惯感悟;留住眼神,留住故事,留往奇迹。

金东区古代名人法制体系执法的探
(金东区政法委“法制栏目”撰稿目录)
1、宋濂与《大明律》
2、宋濂“外儒内法”的法学理念探究
3、王淮的儒家思想与南宋法治体系实施的理
4、方豪的法学理念与治学实施
5、胡步蟾治学文明与教学相比的伦理坚守
6、胡步蟾:训育六年铸学魂。理念质量共升华
7、郑刚中进仕的初涉宦海履职与地方影响,
8、南宋郑刚中法学理念与秦桧个人品性的分野,
9、论范仲淹德治与法制的平衡策略。
10、范仲淹经世致用思想深化的治国理念。
11、范仲淹庆历新政的实施对后世的启迪与影响研究
附:范仲淹的“庆历新政”《答手诏条陈十事》
12、谈叶衡的立法思想与为民请命的操行
13、浅析叶衡的地方治理与国家法制的异同
14、浅谈黄济川的法制与法治理念的实践关系
15、黄济川,一位晚传儒吏的法律执行者。
16、浅析黄维时坚定法学理念舍身为民伸冤的精神境界 。

宋濂与《大明律》
文/邢世樟
关键词:宋濂以仁德法制建树,奠基明初法治
宋濂(1310-1381)作为明初重要文臣,在法制建设上贡献独特。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七月三十日,宋濂被提拔为翰林侍讲学士、知制诰、仍兼太子赞善,其父宋文昭赠中顺大夫、礼部侍郎,母陈氏赠淑人。宋濂受命与詹同、乐韶凤同修《大明日历》,又与吴伯宗等修《皇明宝训》。九月,朱元璋想任命宋濂政事官,他推辞说只擅长文墨,有幸待在宫里已是皇上的大恩,不愿再担任其他职务。十一月,宋濂受诏为编修《大明律》总裁官,在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二月完成了对《大明律》的详定工作。
早在全国统一前的元朝末年(公元1367年)十月,吴王朱元璋令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相刘基、起居注宋濂、参知政事杨宪等二十人为议律官,根据他的指导思想参酌《唐律》(《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的重要成果,由长孙无忌等人参撰,于永徽四年(653年)颁行天下)制定律令。
宋濂认为治理国家应先以道德感化民众,刑罚为辅助手段,惩恶扬善、宽仁慎刑。他在朱元璋执政后,上疏朱元璋注意强化封建法制,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这种思想恰与朱元璋在“张刑制以齐之”的以及“重典”治国贯串着“警省”臣民的预防犯罪的思想不谋而合。但是,宋濂却主张在司法中应宽仁慎刑,避免过度刑罚。宋濂的说法是基于大明刚建立不久,当以仁政为先。于是,宋濂引经据典,旁征博引,将中国古代司法以仁、孝等道德准则为指导,阐明立法思想上,倡导“德主刑辅、明德慎罚”。这一理念源于儒家传统,经宋濂大力提倡,深刻影响明初立法方向。明皇朱元璋侄儿朱文正因不满鄱阳湖大捷之后未得到任何的封赏而忿懑不已,加之朱文正在守南昌时骄横跋扈,强抢民女,又将自己的卧榻饰以龙凤为是,滋生谋反之意。至正二十五年(1365)正月二十五日,朱元璋亲自前往南昌,泊舟城下。朱元璋载着朱文正一起回到南京。许多大臣都交相弹劾朱文正的罪状,要求法办。其中就有江西按察使李饮冰都向朱元璋弹劾朱文正罪状甚多,单凭谋反一条即可丢脑袋。杀与不杀,这让朱元璋感到为难。把自己的侄儿杀了,将无颜面对已去世的大哥和在世的嫂子。而不杀,则又如何服众?在此关键时刻,宋濂的话使朱元璋摆脱了两难境地。宋濂说:“文正罪,固当死,陛下体亲亲之义,生之而置诸远地,则善矣。”① 宋濂主张实行仁政。因为“由己及人了,方可推己及物;以己度人,不如以人渡己,不失亲民一体的施仁之体现;况且,先古曹操都能体会陈宫的“以孝治天下者,不害人之亲;施仁政于天下者,不绝人之祀?”臣以为只有从爱自己的亲人开始。假如连自己的亲人实施酷法,即便有法以正,也是罔顾了天伦之理,更是难以达到仁政亲民的最高境界了。这样,在广义‘仁者爱人、以民为本’于君皇先能体现了,岂不是得到真正的实效哉? 再则,《唐律疏议》亦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②,实乃德与法相辅相成的互促互融而共同治国的典范矣。”
朱元璋深觉宋濂的一番亲亲之谊不无道理,自是大悦,肯定了宋濂“亲情与法制”之间选择的亲情。朱元璋对文武百官说:“文正固有罪,然吾兄止有是子,若置之法,则伤恩也。”③朱元璋只是免去了朱文正的官职,将他贬谪到桐城。至于朱文正后来还是被杀(其中关于他的死也不泛其说词);其实,朱文正的劫数是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了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明大诰》有着密切的关联。《明大诰》是在宋濂已离世四年出台了的,宋濂参写不了。《明大诰》这部律法毕竟是朱元璋“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朱元璋把它看成“一字不可改易”的治国法宝。究其深髓,无疑是为朱元璋自己的统治阶级设定的赋定了法律“强权”理念,为权利行使与宋濂等人编修的《大明律》划分了清晰的界限;虽然说有效遏制了法律与法治之间存在休眠的影响,但在维护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关系中还是也有一定的积极作为。
宋濂强调司法应以民为本,重视民众的利益和福祉,有助于提高社会发展和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大明律》的出台,在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中,仁、孝等道德准则在司法裁判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其影响下,明朝立法注重道德教化,法律条文渗透礼教观念,如在婚姻、家庭法律规定中强调长幼有序、尊卑有别,使法律兼具规范与教育功能,为社会稳定奠定思想基础。不得不说,宋濂虽以文学成就闻名,但在明朝法制建设方面作出非同寻常的贡献。1367 年参与律法的制定,宋濂让朱元璋刮目相看。仅仅命中书省制定律令,朱元璋心中不免有点放心不下,下昭宋濂参与其中不讲,还特命其为首官。宋濂没有辜负他的厚望,凭借深厚的经学底蕴和对历史的熟知,提供诸多历史经验,使律法制定更科学合理。
《元史》是由宋濂和王袆编写的。宋濂和王袆遵照明太祖朱元璋的诏令,主持编修了这部史书。《元史》是二十四史之一,采用纪传体断代史的形式,成书于明朝初年。
在法律条文制定与修订参与中,宋濂作用显著。他凭借深厚学识和丰富经验,参与诸多重要法典编修,如《大明律》。在编纂过程中,他以历代法律为蓝本,结合明初实际,提出许多合理建议,使法律条文更贴合社会需求,增强实用性与可操作性。《大明律》这部法律对明朝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了规定。不仅涉及刑事、民事、违包括了商业、婚姻等多个领域。宋濂完全是根据《元史》中的以下几部重要法典的依据完成了《大明律》。——《至元新格》是元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由中书右丞何荣祖编撰,共五百多条,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它标志着元朝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大元通制》这部法典汇编了世祖以来的法例,共有2539条,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至正条格》是顺帝至正六年(1346年)颁布,共2909条,是对《大元通制》的增删和修订。《元典章》这是地方官员对圣旨条例的汇编,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④。这些法典给宋濂编修明朝《大明律》的法律体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不仅规范了国家的行政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处理,还体现了明朝在多民族、多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融合与创新。
首先,宋濂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他认为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手段,主张以法律作为评判是非的唯一标准,即“一断于法”⑤。这种主张体现了法家学派的核心思想,即法律应当公正无私,不受个人情感和偏见的影响。宋濂生活的时代,他经历了元朝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制体系。他尽管强调法制的公正性,认为法律应平等对待所有人,不论身份地位的高低。关于宋濂的“一断于法”,可能指的是在判断和处理事务时,依据法律进行决断,不因人而异,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要求在法律适用上保持公平公正,不论身份地位、亲疏远近,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裁决。而由于宋濂并非专业的法学家,对其这一观点的确切内涵还需结合他的具体著述和相关背景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就连朱元璋也只是下昭书由他做总裁官而已。于是,见得朱元璋在1365年时尤其对朱文正的“亲亲之谊”,未尝见得律法对身份的有“贵贱”之分了,宋濂给了朱元璋一个体面的台级上。宋濂很清楚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固然也十分明白朱元璋深谙律法,堪称那个时代最厉害的法家,他要的法律执行无孔不入,他要的法治令人毛骨悚然,人人自危;只有一个人高枕无忧,既加强和巩固了皇帝个人的权力,又以法律手段维护新政权的中央集团制度,重建地主阶级对全国的统治秩序。而《大明律》的制定,宋濂明确着法律应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和民众的需求,不可过于严苛或宽松,保持适度的平衡罢了,从而天下“德惟善政,政在养民。”⑥宋濂注重法律的思想和法制教育的作用,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使民众知晓行为的边界,从而自觉遵守法律,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总体理念与观点还是非常可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