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如果小广告内容涉及招嫖信息,为卖淫者介绍嫖客,或者为嫖客介绍卖淫者,促成卖淫嫖娼活动,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小广告本身或扫描广告上的二维码后出现淫秽视频、图片等内容,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且传播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向他人传播小广告达到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散发涉黄小广告,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等方式传播淫秽物品,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果小广告上印有涉黄、涉诈二维码信息,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引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散布小广告提供推广、拉客户等支持、帮助,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诈骗罪:如果小广告以传播淫秽物品为载体,隐藏着诈骗的“局中局”,如以“完成刷单任务即可免费约会”为名,实施刷单诈骗等诈骗犯罪,或者与他人共谋实施诈骗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故意提供小广告推广、引流等帮助的,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来源 :凤冈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