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林(化名)是我市游乐公司(化名)的安装工人, 去年4月份被派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的客户单位安装设备,在使用冲击钻打眼时受伤,经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令张林想不到的是,单位竟然向法院起诉,称自己是“诈伤”,并要求判决撤销对自己的工伤认定。
张林说,去年4月24日在工作时发现安装的设备不平衡,认为有一个固定螺丝眼打浅了,便用冲击钻打眼,没想到在打眼过程中自己受伤,由于工程时间紧,又在外地,当时尽管有点痛,但还是坚持把活儿干完了,当天晚上疼痛加剧,第二天又到现场干活,总算把活儿干完了,便乘飞机返回大连,第一时间住院检查,发现有骨折,医生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这个事本来应当受到单位的表彰,却未想到单位认为自己是“诈伤”,心里很不是滋味。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林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出庭应诉。游乐公司称,根据公司提交的工作日报及调查核实,张林当日工作内容为“补地垫、 场地竣工”,未提及使用冲击钻打眼。与张林一起施工的另二名职工证实,当天为施工收尾日,仅需补地垫及打扫卫生,无需使用冲击钻。此外,公司在现场施工时还建立了微信工作群,从当天的微信聊天记录看,亦未显示当日存在冲击钻作业。因此,张林声称自己当天受伤,明显与事实不符。张林自述 2024 年 4 月 24 日受伤,但直至 4 月 30 日才就诊,期间持续正常工作(包括扎带固定包管、板子螺丝固 定、翻新平台板包管等需用手操作的工作)。根据医院诊断,其左手中指近节骨折,属需制动的损伤。也就是说,张林受伤后并未中断工作,明显说明张林并未受伤,其认定工伤存在欺诈,要求判决撤销对张林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甘井子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代理人答辩称,张林提供的病历显示“骨折后当即感肿胀、疼痛、活动受限”,工伤认定部门也注意到单位反映的这一情况,特意咨询了外科医生,医生称:活动会受限制,因为骨折会疼,但每个人耐受力不同,张林属于小骨折,比较轻微,耐受力高的会表现出“不在乎”。结论为张林“轻微骨折可耐受工作”,也就是说,张林在受伤后为了早点完工回大连治疗,一直是在忍受疼痛坚持工作。
张林一方称,从单位微信工作群聊记录,事发当天有设备“六角台地胀栓固定”的工作内容,尽管六角台已在前一日安装完毕,但当天张林检查发现不平,认为地胀栓打眼有一个浅了,便重新用冲击钻打眼,在打眼过程中击伤左手受伤,同时当天晚上回旅馆休息时张林还给另外两个同事说过在打眼过程中击伤左手的事,其中一个同事问张林,你手有没有事儿,张林把左手给我看,五指来回摆动,说没事儿,这个同事看了他的左手,上面没有任何的伤,也没有发现有淤血。张林说没事儿,可以继续工作。张林返回大连后还给单位领导发微信,告诉自己在工作中受伤需要住院治疗,单位领导回微信称:给你交了意外险,拿医生的诊断书,所有的费用单子到公司来报销。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林在外派工作期间受伤,受伤后告诉过一起外派的同事,坚持工作到外派工作结束回大连住院治疗,经劳动部门调查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劳动部门认定张林为工伤事实清楚,程序正确,应当维持。关于单位提出的张林不是工伤的证据,明显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 依据,本院不予支持。9月10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林单位要求撤销对张林为工伤的认定书的诉讼请求。
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职工如果发生工伤,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单位报告,如果是轻伤的,亦应当在第一时间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或处置,向单位提供治疗材料并由单位在职工受伤后一个月内申报工伤,如果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职工个人可以在受伤一个月之后自己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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