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纪委罗礼平副书记您好:
我是公司的一名老职工,名字叫赵爱红,1992年分配到公司至今。由于集团公司几经改制、并轨等复杂的前台幕后,当时我很清醒,我就是没有亲自签名,所以我日前的合理合法的有效劳动关系一直还在秋林公司,因此我正式向公司提出上班,完善我的医保开通等等流程,尽尔维护我的职工权利和补偿等。
下面介绍我进公司的详细焦点,相关经过情况:
一.1992年9月28日起与公司签订10年的劳动合同,到2002年9月28日止。
二.1993年公司由国有制改股份制,我按公司的规定投资7200元人民币,持有公司股份。
三.1994年11月公司与我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四.1999年11月又续签了5年劳动合同到2004年11月。2004年的9月28日公司不同意我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我在公司已经工作总年限达到12年多了)。这时公司单方强硬性规定只与我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到2007年9月止。此时我赵爱红在秋林公司整整工作了15年。
五.2007年11月公司公告让我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我没同意,于是公司拒绝安排我上班工作。劳动争议焦点来了,为此我到公司、区工信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上访申诉。
2008年~2013年去商委和信访部门找了无数次,才去的法院起诉,2014年5月市仲裁委因争议超过1年不受理。又向南岗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定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关系无效,安排我上班并补发我这些年的生活费和三险一金等等!南岗区法院以诉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驳回起诉,接下来市中院和省高院都与南岗区法院意见一致。
六.我的充分理由是:
1.公司2004年与我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就已违法。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应当订立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公司合同无效,所以我的劳动关系就没解除,我就是公司职工~老职工。
2.公司单方面决定解除我的劳动关系确属没有法律依据,赵爱红本人又不存在《劳动法》第26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因此公司没有任何理由解除我的劳动关系。
3.公司在对待我的问题上采取了一系违规、违法的不正当的手段,谎说2004年公司并轨了,员工都是并轨人员,(并轨金哪里去了?)让我们在并轨人员经济补偿明细表和解除劳动合同上签字,我赵爱红没有签字,(事实上我公司根本不是并轨,南岗区工信局对此已明确否定)。
4.南岗区法院审理本案时公司质让我提交的当年并轨人员名册等是复印件为由有异议,可原件都在公司,公司又不举证倒置拿出原件,就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
5.公司总以法院有判决为由不认真核实我的个人情况,想办法解决问题,是无人性、无天理、无道理的。事实上我的诉求不归法院管,也没有法院判决说我的诉求不合理、不合法。总不能统统的、全部的一概而论的说法院有判决尽而推托,拒绝解决我赵爱红的个人焦点问题。
6.同样是公司职工李月英确在法院判决后拿到了3倍的执行赔偿,这就更不应该了吧!我也是公司正式职工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为什么在鼎鼎有名的秋林集团公司显示出了对我赵爱红不平等???2021年是依法治国法制专项整治年,国家政策法规既规范完整又形式大好,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批已经结束,第二批刚刚开始,因此特请教育政法办公室和秋林公司各位领导重新商议、重新核实我的问题焦点?尽快拿上日程,加紧处理解决。我请求马上开通医保,安排工作,定岗上班,还得补偿这些年我的一切生活费及三险一金等等综合费用。
跪请黑龙江省纪委
罗礼平副书记查办
秋林公司职工
赵爱红
159451695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