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我国法官队伍建设及其法院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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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全国政法战线和基层政府部门,正在掀起一个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和结合新时代特色,推广枫桥经验的热潮。

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经验分别是建国前抗日战争时期,和建国17年前(特指截止1966年的建国早期)的上世纪60年代初,由共产党领导的地方基层政权,结合当地实际创造出的一种治国理政成功经验。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一过去的成功案例是否还有其现实意义?如何将之恰当地契合进现代法治,使之创造性地成为中国特色司法实践内容的合理组成部分;怎样又能够做到不断创新以克服其既有的历史局限性,是摆在包括党政部门公务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律师及其公检法专业工作者在内的,一个必须要面对和创造性运用的实际课题。
本文仅就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下的创造性运用,谈以下三个方面的个人感受和体会。
马锡五审判是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在法制领域的创新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个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共产党根据地之一的陕甘宁边区的一种独特审判方式。客观地说,它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承认国民政府抗日统一战线主导地位,并积极参与全国性反对日帝斗争条件下,承续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共产党红色根据地区域的“法制”产物。
共产党根据地内的法制,既吸收了作为红色“老大哥”的苏联社会主义法制系统经验,同时又贯穿了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及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作为统一战线进步力量的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农民等主张的朴素自由和平等、初级民主,以及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有关“替天行道”“惩恶扬善”“公平正义”的普遍性伦理观念。共产党根据地的法制经验,是一个既包含又有所区别于中华民国法统的一个相对独立,并行不悖、统一且有着鲜明制度创新性质的新司法体系产物。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出在当时当地的意义不容小觑,实际上它是体现共产党能否独立、有效治理一个地区的司法实践反映。在客观上,它不仅为追求以土地和财产平权为依归的根据地广大农民、绅商和小知识分子所能够实质性接受,同时还具有了宣扬共产党所倡导的实质性自由民主权利,宣示人民政府为人民,共产党保护和服务于人民的强烈意识形态含义。包括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内的共产党司法实践虽有一定不足和缺陷,但因其抓住了实体正义实现这一关键,因此上能够被根据地广大人民所普遍性接受,这就与国统区内虽法律人才优势远大于根据地,但客观上要么难以摆脱固有的有产阶级偏见,法律人习惯于抱持着陈旧法条不放,要么不切实际地片面引用成熟法治的西方国家做法,特别是盎格鲁撒克逊英美司法体系,由此影响形成的所谓占主流地位的中华民国司法实践运用,与共产党人的司法创新实践相比较,显得僵化迂腐,技逊一筹,客观上束缚了生产力。共产党根据地的司法实践,较之于国统区形成了一股让人为之一振的“清流”感,它成为中国共产党在其事实统治地域内,实施“仁政”和“善政”,并最终成为在驱逐日帝后,中国有望走向民族独立下开启承平盛世的一个楷模,奠定了人心向往实现共产党统治的社会性憧憬基础。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经验对新时期法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创新发展意义
理论上目前万事都要讲创新。这完全没有错,没有创新就不能突破成规;没有创新甚至无法发现过去一以贯之,曾经被奉为圭臬的固有做法,事实上早已经落后于实际的现实状况。从哲学意义上说,创新就是不断地否定之否定,是摒弃既有的,已严重落后于实际的固化思维及其由此主导的成规陋习,探索创制和吸收融合、改造,最终形成符合于发展中实际的,新的理论、方法、模式、制度乃至文明。
一、我国的法律教育体系建基于苏联,文革中受到重大摧残
法院审判作为1949年后新中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它内容一样,其基本体系首先是建基于苏联维辛斯基为代表的,以阶级斗争理论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所谓标准社会主义法学体系。通行于中华民国时期,以英美法系为主体,曾经广泛存在于上海、北平、南京、天津等沿海大城市的私立大学,及其西人所设教会大学中的法学专业,伴随着1952年大学院系调整及其之后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所有打上“资产阶级”标签的法学理论,连同旧的法院和法官体系,最终被扫地出门。
建国后17年我国自己培养的法学专业人才数量并不多,17年后法律和财经等其它文科类专业一样,被狠狠打上了“封资修”标记,法学教育培训体系受到严重摧残,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拨乱反正,法学教育及其研究,才开始在寻找未能被多次运动“整死整残”的人才中,得以逐渐恢复发展。
二、法官的高高在上意识严重脱离群众,引发对社会底层的不公
必须承认经历了改革开放后四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培训及其任职资格考核、晋升制度等都有了长足进步;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也在稳定中得以提升;经过广大法官个人和集体的努力,审判创新也都有了一定突破。但也必须看到,伴随着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数量增加及其专业化程度提升,法官在实践中的主动创新,整体不能够适应快速变化了的审判实际。不少法官仍只会死抱着具体的法条和教科书式事实认定方法,试图机械地、不加分析和一成不变地套用于丰富多样,且不断变化着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受法律专业主义思想的影响,不少法官自觉不自觉地追求法条上的专业精深,存在教条主义、本本主义的书卷气,对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研判和定性脱离实际,不接地气。许多法官习惯于就案说案,片面强调法官的居中裁判地位,不愿意躬身去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不情愿或者根本不屑于体察民情实际,发掘案情背后的运作机理和探寻终极原因。基于法官社会地位及其个人稳定收入的不断提高,不少法官不自觉中将自己定位为所谓的“中产阶级”、“成功人士”甚至“有钱一族”,总之是“有权有势”的一个阶层,并为之孤芳自赏,心理感觉良好。特别在许多资历尚浅的年轻法官中,许多人热衷于追求个人“成功”,无意识中在心理上倾向“强者”,对“大老板”“官员”、“央企领导”及其他们所代表的企业、机关等社会强势人群、机构高看一眼,堪称青睐有加。这类人群在思想上往往无法接受底层百姓,更谈不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同情,由此生发出一味简单强调“照章办事”的思想。这种“高大上”的自我定位,虽然不能说有错,甚至也可以被理解,但对具体的法官个体来说,就很有可能无形中构建出具有狭隘性的阶层共鸣,客观上造成对“非我族类”的认知偏见,有意无意偏离法官自己所口称并在理论上追求的中立、客观裁判立场;最近发生的王佳佳被害一案之所以引发舆论哗然,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不说,这位曾经获得过“全区先进政法干警”和“十佳办案能手”称号的年轻女法官,在其工作上却遗憾地存在着书呆子气,她一定认为自己的判决不仅没有错,而且很精准,甚至会自以为得意;但她恰恰未能意识到,九千元钱的判决可能会对一位无权无势的底层百姓带来致命一击,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最终铸就再好的判决都无可挽回的悲剧。
三、洞悉世事、跳出法律看法律才能够做到“如我在诉”
值得指出的是,部分法官的认知失误,会自我扼杀法官工作中的主动创新意识,使复杂的专业审判工作发生流变和局限于平庸。
审判工作首先是一种社会活动。是从政府管理国家事务中剥离出来的一个专业“治国”之术,因此上它不能不是一种政治。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理论,对律条有完整清晰的认识,并且也应有尽可能多的断案实操经验;法官还必须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所谓能够洞悉世事,于细微和混沌中理清脉络,抓住隐藏于现象背后的逻辑关系。法官应能够经常做到换位思考,不断在头脑中主动自觉变换身份,改变思路以体察法律当事人的心态,分析其已经做过的,以及接下来可能要做的是什么,先他人一步预判结果,这也就是最高院张军院长所说的“如我在诉”。只有做到了跳出法律看法律,把复杂多变的法律事实和事件,放在导致其产生的社会大背景下,多向度、多方面地综合考量、审慎分析评判,才能够真正做到审判工作的突破成规约束,不断地以创新求突破。
当然,创新本身也分很多种。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那个时代的一个创新,可以说它是一个法制不健全时期,人员非专业出身的“土”字号产物。在审判人员基本都已经系统接受过法学专业教育,硕士博士几乎成堆的今天,马锡五审判方式还是否有其学习借鉴意义呢?答案当然是完全有的。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研究和运用,相关的文章和报道堪称汗牛充栋。根据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它无论是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审判中,结合具体案情,在今天都能够加以创新运用。
四、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今天的借鉴意义
就法官队伍建设来说,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今天至少具有以下三重意义。
第一重意义是教会了法官们躬身向下,深入案发现场和事件发生地,深入基层亲自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看法。在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我国,法官的调查研究本应是法官的基本功,并且是一种从入职开始就要苦练的“童子功”。它不应简单地依赖于“控”“辩”双方当事人和律师,以及检察院、公安局的专业操作。在当前,法官的亲自到场调查和法官签发调查令,都是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后者比前者更其简单、便捷。但问题是现在的许多法官连签发调查令都懒得去做或不愿去做,甚至会滥用法官主导权力,公然无理拒绝当事人及其律师所提出的调查请求,这已成为某些法官敢于悍然偏帮当事人一方,形成枉法裁判冤案的其中一大重要原因。
第二重意义是在民事和行政审判中注重调解功能的发挥,重视将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同期引入对案件的调判。马锡五审判方式不过分强调法官、法院与政府部门的区分,更加看重并强调自己和共产党、人民政府的同一性,时刻提醒自己代表党的形象。这一作法虽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无法简单复制,但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不同机构、机关间的畛域分明,互不交集。法官和法院成为召集相关部门解决矛盾纠纷的中心,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有影响力部门综合发力,相互配合,“一竿子插到底”,往往有助于问题和矛盾的快速化解,防范因长期累积引发的恶性化倾向。这种边诉边调、调解在先,力争调解结案的做法,不仅有助于快速消弭争议,而且大大节省了诉讼费用,对于底层民众因为望诉讼费而却步的普遍现象,无疑是一桩利民好事,值得推广。
第三重意义是恢复走群众路线这一革命战争年代行之有效,在今天仍须继续发扬光大的传统。走群众路线是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改革开放,我党一直强调和重视的光荣传统,也是一个成功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向成功的保证。马锡五审判方式让法官放下高高在上的架子和身份,走到基层和普通群众当中,以一个或当事人,或过路看客,或知情人的身份了解情况、还原事实。法官走进群众当中有助于掌握第一手材料,发掘事件背后的原因和逻辑,为单个证据的认定或排除,为证据链的还原和呈现,提供新的思路,寻找新的路径。
走群众路线需要练就硬功夫。要真正做到内心里不排斥群众,并真心愿意和善于与群众主动接触,既倾听他们对某一事情的看法;同时又不会被不客观和不负责任的言语所迷惑。特别是在审理一些历史久远,许多知情者已不在人世或远离案发地的案子中,不轻信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找到事件相关知情者,找出并动员证人出庭或提供书面证言,也找到可能已不再完整的纸质文件、书信等,对于案件的峰回路转,揭示真相,往往具有着非同寻常的颠覆性创新意义。
当然,走群众路线的含义绝不仅仅局限于与单个群众的交流;在今天,它更多地还包含了与相关机构、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对当事人社交圈中相关人群的调查与了解。
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人民法院的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各级人民法院是法官的工作单位。法院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当前进一步全面深化各项改革的背景下,人民法院的改革同样也有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必要性。
一、加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力度,是时候考虑建立陪审团制度了!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是一项行之有效的人民参与庭审制度。但从目前来看,该制度的作用远未很好地发挥出来。很多情况下可见,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几乎从头至尾不说一句话,让人怀疑其是否已经熟悉了案情即有无事先阅卷?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对所参与案件的意见和态度,在公开的文件(判决和裁决书)上并没有记录,这就让人怀疑人民陪审员是不是一个“聋子的耳朵”用来摆样子的。客观地说,人民陪审员并不需要成为法律方面的专家,其成员甚至可以是文化水平不高的泥瓦匠、保洁员、农民等,甚至是没有参加工作的全职家庭主妇或退休长者,因为这个制度的本意是要听取普通人站在天理良心的高度,运用常识和经验进行判断,出于公义、正义的立场,对案件及其各方当事人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与看法,进行相关投票。人民陪审员出庭都有国家发放的补贴,不能够让不关心案情,只想占便宜、拿好处的机会主义者充当人民陪审员。
当然,从另一个方面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的不好,与法院本身不重视有很大关系。目前一方面法院喊着人手不够,“一个法官一年办400个案子”;一方面很多案子的合议庭又没有一个人民陪审员参与,这种情况不知是否是为了方便法官和当事人“勾兑”?是不是属于一种变相、隐秘的腐败?因为人民陪审员制度事实上有着对法官审判的监督作用。
陪审团是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实施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陪审员制度,首创于美国。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可参加组成七人合议庭制度,这其实已经很接近了陪审团制度。现在是时候可以考虑,在部分大城市首推陪审团试验,特别是要将之用于对案情复杂、容易受到政府行政干预的,社会影响力大的,在区域内具有首个案例的重点关注案件,进行有媒体参与,并伴之以网上直播的公开审理。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直接相通。因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并十分注重听取和吸收民意。一个有民意基础的审判结果,其枉法错判的几率很小,并且还十分有利于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二、坚决彻底地实行审务公开,用透明化确保司法正义的实现。
审务公开是人民法院确保司法公正的一个十分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一直在强调,但实际执行情况却不能让人满意。即使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也很难做到全面彻底的审务公开。首先,各级法院实行的案件内外卷区别就是一个很大的黑洞。内卷是相对真实的,里面甚至详细记载了某位“领导”对案件的“批示”,将之存档,日后再行翻看,可以让判案法官免除错判责任。内卷里还收进了一些被选择性“雪藏”的证据和事实,这些其实都是法官有意制造出的枉法裁决事实。另外,法官往往对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提出的请求法官回避、独任审理改合议庭审理、要求庭审直播、申请法院调查、请求按规定中止审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提请法院审理时间已超规定期限、举证责任分配和期限中存在各种问题等不予理睬,有意选择不予回应或驳回,并不说明理由;在裁定和判决中对当事人起诉书/答辩状、庭审记录中提出的重要诉求等不一一回应并表明采信与否、说明理由,这些问题在审务公开被很好执行了的情况下,都可以被得以及时曝光。在完善的审务公开情形下,裁定和判决书中,都应书目般完整列示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向法庭提交的各种申请,并注明哪些被采信/回复,哪些不予采信/回复,还要提防法庭故意将某些证据/申请不收入档案中,意图在上诉审/再审和检察监督等后续环节中有意干扰方向,人为制造维护错误裁(判)决的不良结果。
总之,审务公开首在于对案件当事人的公开,其次是对社会公众的公开。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同样也是贯穿了公开审理,并注重借案情教育广大群众,普及尊法守法意识;如果没有实行审务公开,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
三、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广泛吸收社会各方参与,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审判。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很好制度,可以大大化解纠纷,帮助将可能的诉讼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并使争议各方满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将“审”“调”结合,让能够调解的尽量调解解决,为此创造了很多成功的案例。但马锡五做调解的一个有利方面是,当时的共产党各级政府“听话”,他们会自觉站在维护党的形象和人民立场上主动配合,党政合力让调解更加省力、便捷,使纠纷能够尽快化解。凭良心讲,这一点是很值得让当前的各级党政机关好好学习的。
值得庆幸的是,全国范围已经涌现出一些做得好的成功案例。例如根据《人民法院报》今年初的报道,曾经诞生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陕甘宁边区重要组成部分的陕西省,如今在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和贯彻枫桥经验上,就取得了很好的诉源治理经验。
“诉源治理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地处陕西北部的榆林市诉源治理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榆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贺湘如这样向记者道出,他介绍说,由“法院主推”上升为“党政主抓”,是榆林市做好诉源治理的一个重要经验。陕西省南部汉中市的城固县,也创造出了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协同、司法推动、法治保障”的多元解纷工作大格局。“过去,诉源治理工作主要由法院牵头。现在,我们坚持县委统一领导,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成立领导小组,由县委政法委牵头,明确一名县委常委主抓。”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城固县委书记胡新利这样向记者介绍说。
所有的这些成功经验都表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绝不是仅靠法院一家去做,在我国国情下,它首先需要各级党政高度重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集中社会力量参与,只要工作到位了,就一定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四、适度加大审委会的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应有约束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的一个特色,由来已久。它虽有较强的行政性质且基本符
合苏联法律体系及其受大陆法系影响,但同时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个一以贯之构成内容。
审判委员会其实就是集体领导,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不具有先期的约束性和天然的抵抗性,不必谈之色变;但它对可能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多少可以有所约束;法官依然可以在合议庭下审理甚至独任审理。从我国国情来看,鉴于目前年轻法官比例不断上升,许多法官没有社会历练,基本上都是家门——校门——机关门的“三门”干部出身,即使博士毕业了,依然难以避免资历浅的缺陷,因此上对许多复杂案件不具有“望闻问切”的深刻洞察力、穿透力。有了审委会,显然可以助力法官厘清事实,找准症结,明辨是非,用对法律,以大大减少案件错判的几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必要增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管辖的范围,即应当将法院辖内或国内同类案例中没有或很少的;当事人反复信访认为有错案的;当事人公开指控法官有枉法裁判事实的;以及需要启动院长发现程序纠错的,一律纳入审委会关注的重点,启动审委会讨论,最终作出结论。
五、明确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对个案监督的权利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法定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级法院的院长需要由人大任免。人大对法院实行个案监督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个案监督在已经开展过的省市里均取得了不俗成绩。人大制度创新中推出的人民代表工作室及其人民代表接待日,密切了党、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受到群众的广泛好评。
但这样的一个好制度却在执行中遭遇一波三折,许多省份执行过,后来又停止了;对此,敢于负责任和有作为的人大代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很有意见。从法院依法办案的角度说,人大个案监督的效力远超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对于法院系统内部监督事实上存在的“软”约束,也是一种有效的压力机制。各级法院的工作报告年年都要向人大提交和批准通过,人民代表亦有权向法院院长提出质询,因此上各级人大及其代表,是法院无法绕开且如影随形的一个强势监督者,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人民法院也应该主动配合,帮助各级人大及其代表搞好审判监督工作。
从单个具体的个案来说,如以上第三点所提到的调解,人民代表在帮助实行案件调解当中,往往也会收获意想不到的成效。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创立的一个宝贵财富。即使在当前继续加强司法制度改革力度,不断学习域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某些方面渐进地与国际接轨的大背景下,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会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对我国法官队伍的建设及其对法院制度体系的改革,带来重要的传承学习,借鉴,吸收创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