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促进会丁公文化工作委员会
组织条列
中华丁氏历史文化是中华民族源流文化和文明脉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即是情感纽带又具有浓烈的人文情怀。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它还是生命力最旺盛、普及面最广、感召力最大的社会文化之一。目前历史悠久的丁氏文化和中国谱牒学,不但在社会科学中得到了发展,而且在人类学和生命科学中也得到了重视和应用。因此,深化丁氏历史文化研究,对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会的正式名称是:中华文化促进会丁公文化工作委员会(下称“本会”),英文名称是:The Working Committee of Dinggong Culture, 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本会是在中华文化促进会下设立的二级专业学会。
第2条 本会宗旨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化丁氏研究,弘扬丁氏文化;敦睦宗亲情谊,共同圆梦中华;遵循“创新、智勇、担当;谦诚、包容、自强”的家风传统,以共同的历史记忆,共同的血缘联系,共同的文化传统与特征和“天下丁氏一家亲”的精神,努力强化文化认同,努力团结广大丁氏族人,努力梳理华夏丁氏历史发展脉络,努力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继承中创新,推动编修《中华丁氏总谱》宏大文化工程的尽早完成,让优秀的中华丁氏传统文化展现出更大的魅力和更加璀璨的时代风采,为弘扬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做出贡献。
第3条 本会坚持驻地党组织领导,接受中华文化促进会的管理和驻地政协组织的指导。
第4条 本会将积极推动开展丁氏历史文化相关的学术研究活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丁氏文化的振兴与崛起作出贡献。
第5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观塘5一102。
第二章 活动的开展
第6条 本会以中华传统文化为精神基础,根据时代的需求,善用丁氏历史文化研究成果,追求信仰与行动的统一,促进丁氏族人及社会的和谐,努力推动丁氏文化在当代的传承、传播与发展。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丁氏历史文化研究学术活动,定期组织最新国内丁氏历史文化的研究、交流和会议活动。
(二)举办中华丁氏文化论坛,把丁氏历史文化研究方面的专家学者组织起来,提高丁氏文化发展水平。
(三)编辑出版中国丁氏历史文化发展研究的专著、论文,建立数据库。
(四)为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传丁氏历史文化的顾问咨询。开发丁氏文化产品,研究丁氏历史文化发展趋势。
(五)开展学术交流,加强与相关国际学术团体的联系,向国内外推介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悠久的丁氏历史文化和有独特传统的中国谱牒学及丁氏谱牒知识等。
(六)用具有时代特色的丁氏历史文化研究成果,指导各地丁氏历史文化研究活动。
第三章 组织与会员
第7条 本会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单位会员由丁氏文化职能相关的会员单位、机构和企业构成,个人会员以丁氏历史文化研究方向的专家学者为主,也吸收热心丁氏历史文化的研究、传播者。
第8条 会员入会条件及程序
(一)拥护本会组织条列;
(二)单位会员须已经登记注册或得到同级政府认可;
(三)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经本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委员会授予会员证。
第9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参加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10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研讨和交流活动;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活动。
第11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缴纳会费,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12条 本会由丁氏历史文化相关的单位会员发起建立,由在丁氏历史文化研究领域卓有成就者和各地丁氏研究会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实行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第13条 本会主任设1人、常务副主任7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属常务)1人、常务副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均由中华文化促进会任命;
第14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组织条列;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15条 本会委员会原则上须有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参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每年必须举行一次,五年届满后,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成员。
第16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文促会提出撤换或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7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18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2)。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0条 本会委员会拟下设:1.学术委员会;2.丁氏文化交流部,等等。
第21条 根据本会研究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可聘任一部分顾问和荣誉主任。
第22条 本会的活动经费和办公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和捐赠;
(二)本会驻地政府的资助;
(三)其他收入。
会费及其他收入的管理和收支,按照中华文化促进会的财务规定和财务管理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23条 本会组织条列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