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区治甫(云南罗平)
摘要: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本论文深入探讨在当代社会环境下,当子女去世后,孙子女与儿媳的赡养义务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与传统道德观念之间的联系与冲突,提出协调两者关系、弘扬正能量的建议与策略,以促进社会形成更加积极健康的赡养风气,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与发展。
一、引言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不仅是对生命的尊重和感恩,更是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基石。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一些关于赡养义务的问题逐渐凸显,尤其是在子女去世的特殊情况下,孙子女、儿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二、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与传统道德观念
(一)法律规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对于“负担能力”的具体界定以及义务的履行方式等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二)传统道德观念
在中国传统道德观念中,家庭是一个紧密相连、相互扶持的整体。孝道文化源远流长,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尊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当儿子去世后,基于家庭伦理和亲情纽带,孙子和儿媳继承了家庭的责任与义务,应当继续照顾老人,为他们提供生活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慰藉。这种道德观念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中,是几千年来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三、法律解读与道德观念的冲突案例分析
近年来,一些案例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例如,咨询律师时!只有少部分的律师关心这个问题!大多数律师而失去了道德理念,“下面是一部分律师说的观念!:律师表示在儿子去世后,儿媳和孙子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即使是独子去世的情况也是如此。这种法律解读无疑与传统道德观念产生了激烈的碰撞,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困惑和质疑,这样的律师能成为律师!穿插在法律与道德之间?今后的每个青年还敢结婚生子吗?我觉得这样的律师不但败坏了道德传承,还乱用了法律的程序,这类律师应该清理出律师的队伍,不要脏了“律师”这两个字的名称。
从法律角度看,律师依据现行法律条文做出这样的解读或许有其依据。但从社会整体利益和道德层面考量,这种解读无疑是冰冷和片面的。法律和道德应该合理绑定应用,如果将法律与道德割裂开来,就会出现“法不法,道不道”的现象,让一部分人失去道德理念。如果完全按照这种解读来执行,将会导致许多老人在失去子女后陷入无人赡养的困境,不仅损害了老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赡养老人这一问题上,将法律的约束性与道德的引导性有机结合,才能为老年人群体提供更坚实的保障,成为社会保障的有力支柱。
四、协调法律与道德的建议和措施
(一)完善法律规定
立法机关应当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赡养义务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和完善。明确在子女去世的情况下,孙子女、儿媳的赡养责任和义务,包括赡养的条件、方式、标准等内容;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确保赡养义务得到有效履行。
(二)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如法律讲座、社区宣传、媒体报道等,向公众普及赡养义务的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将传统道德观念融入到法律宣传教育中,使人们深刻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责任,增强公众自觉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建立多元化的赡养纠纷解决机制
构建多元化的赡养纠纷解决平台,除了传统的法律诉讼途径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社区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到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赡养问题解决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对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引导法律职业人员在法律实践中,不仅要严格依据法律条文,更要充分考虑法律的立法精神、社会价值以及传统道德观念,做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判断和裁决。
(五)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多种途径,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培养公民的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树立和宣传赡养老人的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全社会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五、强调赡养责任与义务的重要性
我们做子女的和儿媳的,不要只想享受父亲和丈夫遗留下的财产,同时也要为父亲和丈夫接好这个赡养祖父母和公婆的义务。别忘了,丈夫和父亲的父母给予了父亲和丈夫生命与成长的条件,我们在这个家庭中同样享受着家庭资源与温暖。用自私的角度去推卸赡养责任,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违背赡养老人义务的违法行为。
尤其在老人生病时,不是拿钱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关键是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在老人病床前,所有有赡养义务的人都应该共同轮流照顾、为老人服务,给予他们身体和心灵上的关怀与支持。
六、结论
赡养义务是法律与道德的共同要求,在子女去世的特殊情况下,孙子女与儿媳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秉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同时,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协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老年人创造一个幸福、安康的晚年生活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和谐,让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作者简介:我是一个草根农民,姓区名治甫,艺名(区治甫)〈男〉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喜欢文学诗词和书法写作,同时也喜欢和爱好诗词写作的更多朋友交流,在此能和大家走在一起,我深感荣幸。本人多次在《枫叶诗刊》,《陇东黄土地文学社》,《中国诗歌网》,《牧言诗刊》,《南方文艺》,《美篇》,《都市头条驼铃岁月文学社》、等刊上发表。让我和各刊的作者共同走向创作的平台,互相学习,互相浏览,让我学到了许多知识和认识了更多的文创文友,同时!我更感恩《枫叶诗刊》鼓励了我对写作的进步,同时也要谢谢所有的诗友。
本人荣获过:2021年书香雅颂“星河杯”国际诗歌艺术大赛(三等奖)。在2024年同时荣获得CETV中国教育电视台-泼墨中华情-新时代最具创新艺术家荣誉奖。
2024年3月10日,经过都市头条编委会的审核,已成为都市头条认证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