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名单当休矣
文/刘林海
我第一次听到“白名单”这个词,脑海中立马浮现出一幅悲催的画面:枪口下,一群衣衫褴褛、面无血色的人,双手高举白色布条之类的东西,战战兢兢从潮湿的坑道中鱼贯而出……。于是就觉得,白名单上的人,当是生存权利受到威胁的苟活者。
待一番研习,才知白名单意指允许开展特定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名单。不免就为自已的孤陋寡闻生些羞惭。至于白名单规则诞生于何时,率先应用于何方,苦于未寻着出处。孰料在其后的日子,竟感觉这模式几成燎原之势,已然成为众多行业与领域备受推崇的经营手段。申请银行贷款、跻身重点项目施工、提供大宗商品供应、承揽中介服务,这些本属正常的市场活动,兀是齐齐多了一个白名单上榜为前奏。榜上无名的,唯望交易兴叹。于是乎,想要立足商场,削尖脑袋钻进白名单,便成了企业生存的头号要务。
按说制定名单一节,乃属管理者对管理对象的管理手段。然白名单非也。其为一方商家对外掌握的允许成为合作对象的审核名单,而相对方则是趋之若鹜的众多上杆子买家与卖家。白名单的制作者,既可是买家,亦可是卖家,只不过以市场定位论资格。若是买方市场,白名单制定权在买家;若是卖方市场,制定权当然在卖家。前者如金融市场的银行,后者如建筑市场的甲方。一份白名单,彰显的是市场运营中上对下、大对小、强对弱的“主客”规律。若再细察,白名单的制定者又大概率是清一色的国字号大牌,而争相上榜者,基本属于乌泱乌泱的小微民企。
白名单既是合作资格的认证书,未上榜白名单者,自然成了交易禁入者。在由白名单制定者发起的诸多商事活动中,概吃闭门羹没商量。
多年的职业习惯,让我患上了喜欢逆向思维的毛病。对如今己属稀松平常的白名单现象,时觉心有戚戚。
古往今来,平等二字乃商业活动中最核心之公序良俗。“店大欺客、客大欺店”中一个“欺”字,道出了人类文明对市场不平等现象的深恶痛绝。时光进入法治时代,平等二字更被法律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宗明义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而对照现实中愈演愈烈的白名单模式,只觉得理论与实践走向了高度的分裂。正可谓理念很丰满,现实极骨感。
一家企业若想取得经营身份,除了筹措软硬件设施外,最终须以国家管理机关核发的证照作为入场门票,此即营业执照。然而,以国家名义背书的这张门票,而今竟在某些财大气粗的市场参与者面前,形同废纸。欲与他们交往,得经其再次审核后方才赋予交易资格,列入白名单。从这一点出发,白名单规则,似有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的特权行使之嫌。设若这种特权是纯粹的私人企业所为,或可宽容地视作强势之下的任性,但若是国家出资的实体,难免有假国家之势,搞国中之国、治中之治之虞。
若挖掘白名单规则的运行背景,其过程自是耐人寻味。一家或买或卖的巨贾大腕,针对自身的业务向社会发出合作“邀请”,顿时引来无数商界英雄争先上门竞折腰,接下来便是一场筛选盛宴轰轰烈烈。“赴邀”者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力图胜出。“掌筛”者八面威风,精挑细选,左右逢源。你来我往中,填了多少欲壑,肥了多少私囊,你知我知、天知地知。至于上榜者与落榜者的实力差异,反正也没有法定的指标衡量,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如果把成本核算视作企业的生命源泉,似乎又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同样的实力水平,白名单中的上榜企业与落榜企业相较,上榜的企业经营水准与服务水平大概率逊于未上榜企业,何哉?概因上榜企业的相当一部分成本用于上榜运作,此即高居不下的公关费用。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公关费用的消化,最终还得依赖经营中的品质降档与价格提升。于是乎上榜企业经营标准的质次价高就在情理之中。一番骚操作,把劣币驱逐良币的糟心规则,又妥妥地诠释了一通。
事物皆有对立的两个方面,既有白名单,对应的当是黑名单。尽管对未上榜企业没有贴上黑色标签,但合作关系的禁止,无异于宣告其统统属于不受欢迎的劣等主体。中华经典的《三字经》,开首就是人之初、性本善,现行法律也奉行无罪推定原则。而这白名单背后的逻辑,无非是天下第一的老子眼里,熙熙攘攘的他人中,非劣即骗,不得已间,矮子里面拔将军,筷子中间挑旗杆,找些说得过去的列个单子凑合着来往。原来那平等二字早已被他们扔进爪哇国里,天生的优越感,让他们戴起有色眼镜,大防于他人,任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商渣意识深入骨髓。若以道德与法制价值衡量,可谓格格不入。
是谁给了白名单制定者底气?当然是无与伦比的优质资源占有权。或为雄厚的财力、或为肥硕的项目、或为垄断的资质。若对其权利(力)溯源,十之八九又源于国家的划拨、委托、授权诸项。可叹这些大大小小被国家认可的权利拥有机构,在自家管控的一亩三分地中,变着法子玩些花花样儿,把阴魂不散的封建习气奉为圭臬。殊不知,这种逆民族传统、损害国家利益的“举措”,实则是对国家公信力在执行层面上的严重异化。
推行白名单,当然是对权利(力)的行使。但常识告诉我们,除却个人权利,任何带有公权色彩的权利行使,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或规章依据,且须严格受制于规范约束。而一旦权利的行使变得随心所欲时,往往就会演化出灾难。有人说过,人性之恶中,权力的拥有者总想在自己的权力限度内最大程度地为难别人。如果把热心白名单模式的推动者心理动因细作分析,或不无此方面因素。当然,无利不起早,除了享受折腾他人的快感之外,乐惠于利益输送中的润滑剂,更是重中之重。
探讨至此,无疑可得出一个浅显的结论:商场中的白名单当休矣。然而,更加生猛的现实几乎让人窒息。细作调研后,才发现白名单规则竟已蔓延至堂堂的行政与司法领域。据悉,某地行政执法部门设立了企业白名单,凡上榜企业“无事不扰”,意即企业无违法情形者,不上门检查;某地法院设立了企业诉讼白名单,凡上榜企业,即属于“院企互信”单位,一旦涉诉,可在审理期限与程序上享受特殊待遇。甚至,还创出一档“预查封企业白名单”,即上榜企业一旦成为被告,免受银行账户查封之苦,改作收存一张成本几可忽略的保险公司保函。
呜呼,这无异于官宣于世:凡进入白名单的社会成员,即可成为优等主体,除免受来自政府机关的不合理干扰外,更可享受法外特权。而无缘入榜者,必须承受无事亦扰的不公待遇,更需在法律诉讼中面对公然的厚此薄彼。
在法治社会,于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于公权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在缺乏法律规制的情况下,仅就市场论,大牌企业以其官商背景制定白名单,尚因囿于民事范畴仍可商榷的话,而在国家治理中,属于国家机构的行政、司法部门,在缺失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别出新裁推行白名单制,则是毋庸置疑的违法之举。
人人生而平等,作为法人的芸芸企业亦是。交易是合作,商场非战场,双赢才是真赢,接受纳降式的白名单模式,有若自我捧杀!
在国家治理中,管理者终极目标是服务于社会,正常情况下,每一个社会成员皆享受国家法律与制度的保护,皆有社会活动参与权,皆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管理者应当穷其所能保障大众利益的实现。若凭借其缺乏约束的权力推行白名单之类活动,既是对公权的滥用,亦是对法制的亵渎,更是对民众的欺凌。其情有若自绝于百姓!
取缔白名单,方为社禝之大幸!
刘林海
陕西省礼泉县人,先后就读于西北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文学学士、法律硕士。经济师、高级律师。
一九八三年参加工作,一九九零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安仲裁委员会、渭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获“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陕西赛区“最佳专业知识辩手”奖。
第一部长篇小说《汉京城》由作家出版社于2019年出版。
第二部长篇小说《落户》由作家出版社于2022年出版。
第三部长篇小说《牛老板》已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