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人寻味的法官戏律师
文/刘林海
干了大半辈子律师,职业风险的承受力却一直比较脆弱。又因了律师身份的卑微,兼了行当内鲜有可圈可点的辉煌,便一直缺些职业荣誉感。这不,近来被同仁们热议的一桩法官戏律师事件,又让我破防了。
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事件源于一宗普通的民事案件,一位代理律师在起草诉状时,不慎在某处将原告的名字写错一字,导致法院认为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继而,办案法官又向该律师的管理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书》,指出“律师在书写起诉状及参加诉讼过程中,应避免出现简单错误,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云云。
无疑,这个倒霉的律师惹下了大麻烦,除了收获一众难以招架的声讨与奚落之外,客户的投诉、经济的赔偿、行政的处罚,足以毁掉他的职业生涯。
然而,细察这场让律师群体个个脊背发凉的轩然大波,后面的背景却让人浮想联翩。
明眼人一看皆知,这是律师在制作文书中出现的笔误。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中提到的“简单错误”,似乎也是对这种情形的认定。但对于这种或可称做司空见惯的小错,法官兴师动众废掉当事人及律师劳力耗财启动的程序不算,又穷追猛打以建议书方式在律师倒下的身上再踩上一只脚,必欲令其永世不得翻身而后快,就让人有些费解了。试问,以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的法官这一系列作为,果真经能得起法律和情理的推敲么?
圣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这无非是说只要是人,就免不了犯错。律师是人,且是较常人背负压力更重的人,在书写文书的过程中,或因着急、或因操作电脑不熟、或因眼睛近视、老花,出现个把错别字,恐在所难免。君不见,连报纸、书籍这类经过作者、编辑、校对等等数不清的专业人员把关的出版物,亦常常出现错误,何况一门心思专注于法律思维的律师。再说严于律人的法官也有动笔的时候,如判决书的制作,需讲求事实叙述清楚、证据罗列全面、逻辑认证严密,动辄洋洋洒洒数千字的鸿篇巨著,难说绝无错别字吧。但实践中,规则却并不太为难法官,无关紧要时,可忽略不见,足以引起歧义的,无非由制作裁判文书的法官作一个补正裁定了事。
这就奇了,一个起诉状,一个判决书,前者是启动诉讼的一份申请,后者是终结诉讼的一份定论。后者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远非前者所能比拟,但对于两份文书的容错机制,前者一剑封喉,而后者却是温情脉脉。
我不揣浅陋,如果那位对律师作出决绝惩罚的法官不是圣人的话,在他或她十数年、数十年作出的法律文书中,若详细挑剔,错别字不会没有!
一紧一松间,何故?答案只有一条,那就是对律师书写失误的纠错机会,源于法官的恩赐,而对于法官疏忽的补正权利,在于法官自身的职权。用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逻辑分析,大抵不无道理。
既然法官是以无私的铁面行使神圣的权利,那我们倒不妨从法官职权角度分析,较个真。
法官审理案件,功能无非两大项:一是基于证据和专业知识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根据法律和职业功底作出恰当裁判。当一份原始的起诉状摆在法官面前时,前后不一的人名能引起法官的注意,不能不说法官还是挺用心的。只不过如何面对这个问题,颇有高下之分。倘若法官真的以为书写差异的两个名字是互无关联的两个人,则当然要驳回起诉。问题在于,他是否对那别于正确名字对应的人进行了调查了解,查明有无此人。另外,当律师请求改正书写错误时,法官如何回应?如果这些工作法官都懒得去理会,从法官的本位角度出发,大不了称其尸位素餐。然而,其后的《司法建议书》中,法官却明明确确指出此为“简单错误”,当可推定,法官应当知道错在笔误上。这就彰显了一个赤裸裸的事实:法官是在明明白白知晓起诉状纯系笔误时,无视案件事实,刻意以讹定讹,虚构出另一人,从而作出违背事实和良知的裁定。若对法官的行为上纲上线,显然属于歪曲事实,枉法裁判。
可笑的是,《司法建议书》中还提到了“浪费司法资源”的概念。本案的处理过程及结果,确实属于司法资源的浪费。因为按照诉讼规则,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还可以另行起诉,法院须得重新受理案件,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组织开庭,这些工作当然会形成无端的人力物力浪费。但值得考量的是这种浪费的始作俑者。扪心自问,律师一个小小的笔误,并非罪不容赦,但法官利用律师的工作瑕疵大做文章,却是不争的事实。前者显属小过失,后者无疑大故意。《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浪费的解释为:对人力、财物、时间等用得不当或没有节制。以此衡量,浪费似乎只表现在故意上。以这个逻辑,答案自明。这无良的浪费,正是自以为是的法官大人所为。
回到案件的本身,法官要求诉状准确无误,当然毋庸置疑。但对明显的笔误,应是允许律师或当事人予以补正。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连诉讼请求都可以更改,这笔误不容补正的粗暴规矩从何而来。
也许有人会说,法官此举,保护了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即被告。非也,法官的裁定,只是在程序上制造了一次各诉讼参加人的重复劳动而已。对被告而言,仍需第二次应诉,这讼累一词,已然被法官牢牢套在原被告双方身上。
律师是代理人,律师的工作内容,属于当事人的行为延伸。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均属百姓范畴。以是观之,法官作为审判者,对律师的刁难,实则是对百姓的作梗。这种老子天下第一的作派,对照以民为本的司法理念,只觉得一地鸡毛。
法官和律师俱是职业,二者的区别,无非在于前者是吃官饭的公权行使者,后者是自由之身的私权保护者。一定程度上,二者相生相伴,法官指导律师,律师配合法官。法官不弄权,律师不捣蛋,是为大善。一旦忘记了自己的使命,以开心或作难对方为目的实施戏弄,戏的是严肃程序,戏的是自我形象,戏的是神圣职责。长此以往,必将玩火自焚。
忽然想起动物园中常见的一幕:当极力炫耀的孔雀忘乎所以地开屏时,却忘了屏后暴露着不堪入目的丑陋。
刘林海
二O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刘林海
陕西省礼泉县人,先后就读于西北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文学学士、法律硕士。经济师、高级律师。
一九八三年参加工作,一九九零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安仲裁委员会、渭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获“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陕西赛区“最佳专业知识辩手”奖。
第一部长篇小说《汉京城》由作家出版社于2019年出版。
第二部长篇小说《落户》由作家出版社于2022年出版。
第三部长篇小说《牛老板》已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