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人民共和国宪法
王邦吟/著

连载二十一
第一百零六条:世界人民共和国直接领导和直辖的193个行政区内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罢免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世界人民共和国直接领导和直辖的193个行政区内的各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该地区选民的直接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八条:世界人民共和国直接领导直辖的193个行政区内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何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九条:世界人民共和国直接领导和直辖的193个行政区内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内各方面工作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个别代表。
第一百一十条:世界人民共和国直接领导和直辖的193个行政区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同时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部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的个人负责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世界人民共和国直接领导和直辖的193个行政区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时间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时间相同。
第一百一十二条:世界人民共和国直接领导和直辖的193个行政区内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决定。193个行政区内的各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世界人民共和国所有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六条:世界人民共和国领导的193个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村民委员会是社会基层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和村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是平等同级关系,各负责自己的工作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向本地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待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