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人民共和国宪法
王邦吟/著

连载十八
第八十七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副大总统协助大总统工作。世界人民共和国副大总统受大总统书面委托,可以代行大总统书面委托中所委托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八十八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大总统、副大总统行使职权的时间期限是到下届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大总统、副大总统出任就职的那一天为止。
第八十九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大总统缺位时,由副大总统继任大总统的职位。世界人民共和国副大总统缺位时,由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其补选人。如果世界人民共和国大总统、副大总统都缺位时,由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补选;在补选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大总统职位。大总统、副大总统一旦补选,立即履行自己的职位,负责世界人民共和国工作运转。
第五节 世界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九十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世界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它是世界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同时也是世界人民共和国最高行政机关。
第九十一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第九十二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每届任期同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世界人民共和国政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九十三条:世界人民共和国政府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并负责国务院所有国家机关部门负责人的全体会议。
第九十四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所有议案内容必须是符合整个人类世界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幸福;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和负责协调各部和各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世界性的行政事务和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世界193个行政区域的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世界人民共和国193个行政区域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世界人民共和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世界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世界人民共和国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
八、领导和管理世界人民共和国的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一、领导和管理世界人民共和国与193个行政区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二、领导和管理世界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建设事业;
三、领导和管理世界人民共和国193个行政区域的民族事务,保障各行政区域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四、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批准世界人民共和国193个行政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世界人民共和国193个行政区域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世界人民共和国193个行政区范围进入紧急状态;
八、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待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