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人民共和国宪法
王邦吟/著

连载十六
第七十五条: 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世界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将在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从事相关事务的研究、审议以及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六条: 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在有“必要”的时候,可以专门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在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世界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世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最后,所有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必须向世界和全体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公开公布。
第七十七条: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八条: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机关必须负责答复质询案所提的问题。
第七十九条: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世界人民共和国公安和检察院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八十条: 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甚至是反对意见,都不受其世界人民共和国法律追究。
第八十一条: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世界人民共和国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协助宪法和法律的落实与实施。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地区以及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选区人民服务。
第八十二条: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地区和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地区和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地区和单位选出的人民代表。
第八十三条: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应当由世界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来进行规定。
待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