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人民共和国宪法
王邦吟/著

连载十五
第七十二条: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行使职权。
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对世界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解释并监督《世界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增加和修改除应当由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世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由于考虑不周的部分法律、法规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负责对世界人民共和国的所有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团体及其公民解释法律;
五、在世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世界人民共和国经济和批准社会发展计划及世界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考虑欠妥所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因考虑欠妥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193个行政区直辖的省、市、自治州、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因考虑不周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世界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世界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人选;
十一、根据世界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二、根据世界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193个行政区直辖的省、市、自治州、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世界人民共和国派驻193个行政区的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世界人民共和国与193个行政区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世界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的维和大军军人和派驻193个行政区的全权代表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世界人民共和国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世界人民共和国所有服刑、在押和看管人员的特赦;
十八、在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世界人民共和国遇到和遭受193个行政区中的个别或者数个行政区的“武装动乱和武装侵犯”的情况发生,随即,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立即向世界人民共和国大总统和世界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其作令,命令世界人民共和国的维和大军对其“武装动乱和武装侵犯”的军队进行坚决阻止和拦截,如敢有不听劝告的对抗者,世界人民共和国的维和大军对此将严惩不怠。如有原个别或者几个国家的领导人和军事负责人要与世界人民共和国的维和大军“一比高下”,那么,世界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有权即刻发布命令:令其驻世界五大洲的世界维和大军迅速集结,并以千军万马、排山倒海之势从四面八方加以铁桶似的强力合围,并把那些胆敢与世界人民共和国为敌的领导者和参战者全部消灭。
通过这一阵痛要让那些胆敢发动战争的原国家少数领导人和军事责任人引以为戒,否则,下场只有一个:通通处死。因为已经走上了世界统一之路的人类,他们已经不再需要这样的罪人存在于世界。
第七十三条: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负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召集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十四条: 世界人民共和国由25名人民代表常委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193名人民代表组成的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待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