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人民共和国宪法
王邦吟/著

连载四
第十一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合理的利用土地。
第十二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股份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国有制经济,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股份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国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国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社会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将保护社会的一切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公共的一切财产。
第十四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同时,并给予双方都能够认可和都能够接受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实行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双马并驾齐驱的政策。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七条:世界人民共和国的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将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世界人民共和国的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企业的负责人和有关重要的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允许原世界各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世界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世界任何地方投资,同当地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世界境内的任何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世界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当地的所属地方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将受世界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当地的所属地方的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发展全社会的教育事业,提高原世界各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世界人民共和国将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中等、高等义务教育。
世界人民共和国将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义务的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培训和教育。世界人民共和国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世界人民共和国大力推广、普及和提倡英语、汉语为世界通用语。
(注:英语已经普及为世界通用语,但是,汉语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有14亿人口,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因此,汉语从情从理都应该成为世界人民共和国推广普及的世界通用语)。
待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