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子 路(11)
法丶理丶情的千古对话
【原文13·18】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一章记录了叶公与孔子的一次对话,看似简单,实则讨论的是治国理念的大问题。叶公对孔子说,他那个国家,虽然是小国寡民,但民风淳朴,百姓正直率真,不包庇坏人坏事。比如,有一个人就很正直,他的父亲偷了别人家的羊,身为儿子,他毅然告发了自己的父亲,可见社会风气多好!
孔子听后认为,叶公所标榜的正直,其实是“伪直”,因为其违背了“亲亲相隐”的伦常定理,是落后愚昧的表现,并非是正真意义上的正直率真,不应该提倡。所以,他对叶公说:
我们这里正直的人不是这样。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正直体现在伦理中。
从以上两段对话来看,很显然,叶公是单纯以维护“公平正义”来理解正直,所以,很赞赏那位能够“大义灭亲”的儿子,认为其耿直率真,有强烈的正义感,而孔子却认为,正直不应伤害亲情,应该维护亲情,以牺牲人伦亲情为代价的所谓正直其实是“伪正直”,所以不赞成。关于这个争论,可以说是几千年来未曾休止,堪称是剪不断理还乱的“千古辩论”,演变到今天,就是法与理、情与法的讨论,各有说辞,难有结果!

附一篇旧文说人伦
2006年,在山东发生了一起轰动社会、惊动中央、撼动人心的事件,那就是山东大学有个叫王静的女学生在其母亲的教唆下为告其父“包二奶”,使其身败名裂,竟在互联网上自办名为《父亲不如西门庆》的网站,以极端方式和极其污秽的语言羞辱和攻击其父“包二奶”,在互联网上闹得沸沸扬扬。无论是支持王静的还是反对王静的,都觉得心头沉甸甸的,有一种欲说而又难以启齿的苦涩感觉。我当时写了一篇题为《“王静毁父”折射出当代青年的文化缺失和道德缺陷》文章,认为,王静的毁父行为,折射出中国当代青年的文化缺失,进而导致道德上的缺陷!并认为这恰是当代中国基础教育的“软肋”!现将该文的大致内容附后,以表我对“法与理、情与法”这个沉重论题的拙见:
人类在其由野蛮向文明进步的过程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情从本能到自觉,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并由此而产生人伦关系,产生了以维护亲情和人伦关系为最原始、最基本要求的道德观念,这便是“孝”,是人脱离动物群而迈入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孝”,是人类道德观念中的“基本元素”,这便是传统想文化之所以将“孝”列为“德”之先、“善”之先的最根本的原因,而并非是那个“先哲”“圣人”凭自己的主观而强加人的观念。所以,中国的儒家学说之所以会成为正统的思想文化,就是因为其发现了人类道德的这种本源并理性的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和发展。
然而,中国自五四运动以来,正统的儒家思想文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这是社会变革的需要。可悲的是,打倒了“孔家店”,中国的思想文化在长期的社会动荡中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而长期没有“主经”;“四九年”以后的中国人,虽然受到了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教育,但却是“政治层面”上的教育,并没有充分的关注“道德层面”上的问题;“文化大革命”的浩劫,更是传统思想文化和道德观念遭受到毁灭性的破坏,导致这以后的几代人,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未必建立,传统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观念被当作“腐朽”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从而在思想文化的层面上出现了缺失,自然引起道德观念在“构建”上的缺陷。因此,他们对社会对人生报有善良的、美好的愿望,但在处理具体的现实问题时却往往缺失文化的底蕴和道德的评判标准而显得手无举措,不是显得茫然、盲从,就是凭借自己的愿望和评判走向极端。王静之所以不顾亲情而最终引起了一场亲情间的近似惨烈的厮杀,就是她及她的母亲不懂得“亲亲相隐”的道理,仅凭自己的感情需要和道德评判走向“发泄与报复”的极端。
这种缺失是悲凉和危险的,向我们这个社会发出了“道德重建”的警示!

王静之所以会义无返顾的坚持要告倒生她养她的父亲,为将父亲搞臭不惜不择手段地对父亲的人格进行毫无人性的侮辱诽谤,可以说达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其支持她的“理论依据”无外乎是“大义灭亲”几个字,因此,她才会为她的“违人伦”行为感到理直气壮,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了当代中国法治理念中的“人文缺陷”——细观当今我国的执法机关,在“所有证人都有作证义务”的法律规定指导下,为了侦察破案、揭露犯罪,往往鼓动、强迫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亲属为其犯罪行为作证,甚至还要检举揭发罪行,配合执法人员抓捕嫌疑人,否则,就会以涉嫌“包庇罪”受到法律指控的威胁,而且已成为一种“执法理念”。这种表面看似为维护正义、打击犯罪的措施似乎无可非议,但却严重违背了已经容入人的人伦道德观念之中的“亲亲相隐”原则,直接破伤的是人的血缘亲情情感,给嫌疑人亲属心理上所造成的伤害就远不止于“亲人犯罪”的耻辱!在佘祥林冤案中,那位不肯为儿子“杀妻罪行”作证被以“包庇罪”和“妨碍司法公正罪”关押9个月出狱不久即饮恨而死的母亲想起来就叫人心痛!同时,这样的法律法治理念还会给社会成员以“亲情淡漠”的暗示,使人产生为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比如为保护自己免受法律处分)可以牺牲亲情,采取告密、揭发乃至诬告等等手段而不受良心谴责!
其实,亲情作为人性的基础,是维护夫妻、父子及近亲属之间关系的纽带,是人的一切社会关系中“本源性”因素,一旦这些关系遭到人为的破坏,就势必会危机家庭——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就会人为的为社会制造和堆积动荡因素,这便是儒家先哲之所以提出“子为父隐、父为子隐”并将其上升为道德层面的原因。我国历朝历代之所以将这一容隐道德要求用法律保护,就是因为其有如此厚重的人文底蕴。即使在西方国家,从古代到现代,无论是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亲亲相隐”一直都得到提倡和维护,只不过在法律上,逐渐由“义务” 转化为 “权利”而已,这又恰恰体现出了法律以尊重人性维护人权为基本要求的宗旨,同时避免了将“亲亲相隐”的道德要求极端化而引起的负面影响,使法律的人性化程度更大更宽泛。
也许有人会说,“大义灭亲”不也是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所要求的吗?不错,但那更多的是对执法者在面对亲情和法律时的要求,是执法不徇私情的要求,如包文正依法斩杀了其犯死罪的侄儿,但他并没有也不会因其嫂娘为救儿子求情闹事(也许还有包藏儿子的行为)就向嫂娘“问个窝藏罪”或“干扰罪”以显其执法严格与铁面无私!这其实与“亲亲相隐” 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只有在“忠”和“孝”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即犯罪嫌疑人危机国家安全或有投敌叛国行为时,其亲属才有理由违背“亲亲相隐”的道德要求而采取大义灭亲的行为。这就是说,“大义灭亲”是有严格和特定条件的,而不是随便滥用的,“亲亲相隐”才是符合社会安宁的道德要求。
正是由于当代中国法治理念存在有如此“人文缺陷”,因此才不仅有了鼓动强迫亲亲间相互检举、作证罪行的执法事实,而且,迫使犯罪嫌疑人亲属替政法机关监控、扭送犯罪嫌疑人、逢年过节到亲属家中搜捕逃犯等等严重刺伤人心的、缺乏“人情味”的执法现象也就习以为常,很少有执法者意识到其行为会给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亲人造成心理和情感上的巨大伤害和压力,其最直接的结果是引发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亲属的反政府情绪,人为扩大了对立面和打击面,同时,诱发告密式的“大义灭亲”和王静式报复型“大义灭亲”现象,是用牺牲大多数人的良心、撕裂人的亲情本性为代价来换取揭露违法犯罪的法治效果,这会诱使一些人道德观的扭曲,产生亲情淡漠,亲亲相害的不良社会效果,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更大的损害。
社会的文明进步,离不开法治文明进步。构建和谐社会决不应支持或者鼓励王静式的灭亲毁亲行为,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必须跨出“大义灭亲”的误区,真正确立“人性化的法治理念”,维护好人类社会最本源的道德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