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所在单位要求本单位职工提前预交次月医保费(全文见后),在个人看来,这种做法实际就是变相挪用克扣职工工资。
试问一下,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提前预缴,想必一次两次还可理解或者说情有可原,那么,后面的“以此类推”四字就耐人寻味了,难道后面逐月像现在三月工资下来预交四月的医保费,届时四月工资下来预交五月的医保费这样不成?
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么,这种做法难道不是变相挪用职工工资或者说克扣每名参保职工一个月医保费的表现吗?虽然在形式上不同,但实质有区别吗?
试想一下,如果都像咸阳市医保费这样月月提前预缴下月医保费的做法的话,难道其它类别缴费不能效仿吗?
咸阳市职工医保费这种预缴职工医保费的做法分明开了一个极为恶劣的先例,应该及时撤销该规定,纠正这种监用职权的行为并对相应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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