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宝鸡·航华中心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层人民群众: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和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售实脑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宝鸡·航华中心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者安置方案(旅案)》予以公示,公限期2022年10月8日-2022年11月7日,旧改征收范围内的居民群众如对本方案(草案存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前往宝鸡·航华中心(五洲中央公园)旧城改通项目办公室登记反映。
办公室地址:宝鸡·航华中心旧城改造项目部(开元南城东门对图)。
联系人:杨勇 蒋勇 电话:0917-3307022
特此公告!
宝鸡·航华中心(五洲中央公园)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
二0二二年十月八日

宝鸡·航华中心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草案)
宝鸡·航华中心旧城改造项目(原五洲中央公园旧城改造项目),经宝鸡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2022年度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批复》(宝市旧改组发〔2022〕1号)文件批准,列入市旧城改造项目。为依法做好项目区域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征收与补偿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体业损失补偿办法)、《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宝政发〔2021〕12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部门为渭滨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宝鸡·航华中心(五洲中央公园)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被征收人为宝鸡·航华中心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人。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本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西凤路,西至开元商城和香榭里街区,南至新建路,北至经二路,项目改造区域内所有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第四条 签约搬迁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起,半年内签约搬迁完毕。
第五条 房屋调查与确认
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性质均以房屋所有权证所载为依据。
征收区域内已办理购房手续,并缴清房款,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其购房面积、性质、用途由项目指挥部申请市不动产部门予以确认。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向宝鸡·航华中心(五洲中央公园)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宝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
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投票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或投票选择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时,由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在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选定,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及时告知被征收人。
第八条 附属建筑和附属物
房屋功能所需附属建筑如变电室、化粪池、各种检查井等以及水、电、网、门、留、天然气、采暖、消防等建筑必需附属设施,为房屋构成要件,已纳入房地产综合
评估范围,不再另外补偿。
凡属作价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被征收人必须保证原有建筑设施完好无损,交由征收人统一实施拆除。
第九条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内的附属物,一律自行拆除不予以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条 土地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一条 安置补偿方式
安置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原址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人房屋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安置补偿费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人后一次性结清。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搬迁费计算一次。
2.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不支付过渡费。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采取“征一返一,不找差价”的方法予以产权调换安置。
2.被征收人所调换房屋在原房屋面积基础上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含10平方米),执行成本价3980元/平方米;大于10平方米小于20平方米的面积(含20平方米),执行优惠价4900元/平方米;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执行市场价6000元/平方米。
3.被征收人所调换房屋面积小于原有的房屋面积的,超出安置房面积部分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4.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每月过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算,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搬迁费计算两次(搬进搬出各一次)。
5.房屋原址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42个月,过渡期自安置房开工建设之日起,到项目指挥部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交给被征收人之日止,逾期未交房的,过渡费按原标准发放至交房之日。
(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补偿费按房屋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计算。
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每月停产体业损失补偿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4%。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非住宅房屋(含营业、生产加工、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被征收人发放,过渡期为42个月,逾期未交房的,过渡费按原标准发放至交房之日。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两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计算一次。(四)过渡费及搬迁费发放均以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项目指挥部的时间为准。
(五)已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的征收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包含民间私下抵押或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
(六)承租人与出租人(产权所有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由出租人自行解除。
(七)奖助措施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助10000元:9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动5000元;逾期不再奖助。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含营业、生产加工、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20000元:9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助10000元;逾期不再奖励。
3.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或残实证的,每户补助5000元,但不得重复享受。
4.被依法强制征收并搬迁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任何奖动。
第十二条 安置房房屋面积确定
征收补偿协议所载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如与不动产部门最终测绘的确权面积有供器,则征收双方当事人按不动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安置房选房程序
安置房不计楼层系数。挑选安置房屋的先后次序,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所房屋腾空,将钥匙交给征收人的先后顺序为依据。由被征收人在提供的
安置房号内挑选,小号优先。
第十四条安置房产权证办理
由指挥部委托开发企业负责办理安置房产权证,被征收人按规定缴纳契税、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产权证工本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未按期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处理办法
(一)项目指挥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项目指挥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为需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总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浮及至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宝鸡·航华中心(五洲中央公园)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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