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径文学社作品(夕阳浅唱)
执“苗法”,吃“贼饭”
杨盛科
旧时,湖南城步苗族民间严禁本民族群众染有偷、扒、抢、嫖、赌等恶习。若有人违纪违规偷窃别人的钱财,对初犯者实行劝告,再犯者批评教育与警告,屡教不改者则根据“款规民约”的“苗族法规”规定,由寨主出面召集当地民众到偷盗者家中集体开餐,白吃白喝一餐,俗称执“苗法”吃“贼饭”,让犯规者既受到经济制裁、长记性、失脸面,又使全寨参加“吃贼饭”的民众受到教育。

上世纪80年代初,笔者在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汀坪乡人民政府工作时,曾赴汀坪乡冲头村目睹并参加过一次惊心动魄的执“苗法”吃“贼饭”的“执法”活动,对当时该村干部们“执法”的全过程,至今想起来仍觉惊心动魄、心有余悸。
汀坪乡冲头村当年有3个村民小组,48户,262人,小阳溪穿村而过。该村地广人稀,多数农户处在温饱线下。村中一青年农民因家中极贫而“饥寒起盗心”,养成手脚不干净的劣习,常干些偷鸡盗狗的勾当,因而形成地方上户户防盗、人人防贼的局面。村委会与乡政府干部对他进行多次教育效果不大,仍然我行我素,因而激起民愤。
有一天,该青年忍不住又到邻村盗伐一株杉树准备出售,被邻村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到冲头村干部家中。该村干部十分气愤,认为有损本村干部群众的形象与颜面,决定趁此机会狠狠地教训他一顿。村干部向汀坪乡政府领导报告后,立即通知全村每家来一户主汇集到盗树者家吃“贼饭”,同时也通知了盗树者本人。盗树者的妻子碍于面子带着孩子清晨回了娘家。乡政府领导为了有效地控制事态的发展,以防意外,安排我们在家的7名乡干部急赴冲头村了解情况并酌情处理,千万别出乱子。
当我们赶到盗树者家中时,只见村民们早己将他家的1头重约100市斤的猪杀死,又杀了仅有的2只鸭,煮了一大锅米饭。当时,我们赶到现场,估计不会出大问题,就准备返回乡政府。村干部拖住我们吃饭再走,乡干部们认为这种“吃贼饭”的行为带有“抢劫”性质,都不敢入席。村干部们说:“入乡随俗,我们是在执苗法,保证不会出问题!”我们的肚子其实也饿了,只好听从村干部们的安排大胆入席。
因他家缺凳椅,当地村民、邻村代表及乡干部在室外空坪中“蹲”成8桌(每桌8人),每桌两大钵猪肉,一碗鸭肉,一大盆南瓜,不足半小时,席上的菜早已汤泼瑞雪、风卷残云。盗树者不肯入席,坐在门坎上低头叹气。吃完饭后,乡干部们按规定交足粮票和伙食费给盗树者,他死死地不敢收,我们将应交的伙食费与粮票丢在他面前就准备回乡政府。村干部当着乡干部和村民们的面对盗树者再次进行批评教育,令他将盗伐的杉木扛到邻村去向被盗户主当面赔礼道歉。

盗窃他人财产固然可恶,理应受到惩罚。用现代的眼光来看,60多人涌进盗窃者家中杀猪、杀鸭、煮饭吃喝的行为也有“合伙入室抢劫”的嫌疑。按当年的物价估算,60多人吃喝一餐,盗树者经济损失在600元左右,家中好比被“土匪”洗劫一样,惨不忍睹。通过吃“贼饭”活动,虽然让他长了“记性”,但他家从此雪上加霜,更加贫困了。
当地村干部解释说:吃“贼饭”之俗在苗区自古有之,这种“村规民约”来自《苗款》中的“苗族法规”,吃一次“贼饭”相当于搞一次群众运动,具有极强的震慑力,既可教训当事人,又可教育广大民众。从民俗学的观点来看,吃“贼饭”之俗是远古时期流行的一种传统惩罚手段,是苗族民间流存的习惯法,也是一种传统的教育方式。
如今,通过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这种带有违法性质的吃“贼饭”之俗早已被制止,不再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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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盛科,男,1947年出生,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苗族。湖南省苗学会员,邵阳市政协文史研究员;城步杨家将文化研究中心会员,城步县文联会员。
(山径文学社肖殿群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