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军营】《老大难,依法解决就不难》文/李天荣‖专家解读(军队律师、法律顾问/崔平川)

以案说法
事件回放
前不久,在联勤保障部队第987医院滞留住院数十年的病退干部罗某,被家人接回了老家。同时,其家人履约向医院缴纳了所欠的医疗费及生活费。这个长期困扰医院的老大难问题,在军地双方依法调解下,终于得到顺利解决。

服役期间,罗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住进第987医院的前身医院开始长期就诊。由于长时间住院治疗,患者妻子达不到随军条件,只能两地分居。随着时间推移,妻子怕患者对女儿造成伤害,不愿接其回家,部队多次联系都未能解决。后来,部队批准罗某病退。在医护人员的精心治疗和护理下,罗某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2012年底,部队向地方政府移交了罗某的关系。但因罗某所患疾病的特殊性,妻子、女儿与他长期分居,亲情淡化,不愿履行应尽的义务,致使罗某长期滞留部队医院。医院各级多次协调,都未能完成移交。

在部队开展的自查自纠活动中,驻医院法律顾问了解情况后,细致研究案情,向院党委汇报依法解决的途径。在法律法规支持下,部队决定运用法律武器彻底解决老大难问题。医院法律顾问在全面了解患者病情、梳理案情的同时,寻求法律的支撑依据,以“不当得利”和“撤销监护权”两个案由,将其监护人及地方管理部门诉至病退干部所在地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医院法律顾问一方面积极与驻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沟通联系,一方面与病退干部的监护人、女儿罗女士电话沟通交流,讲亲情,讲法律,并两次派人赴安置地面对面与其进行协商。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部队医院与病退干部家属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很快,家属主动接回了病退干部,并向部队医院缴清了所欠相关费用。医院派出两名医护人员,将病退干部顺利护送回了老家。

专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病退军人女儿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合法监护人,数十年来只求以监护人身份获取利益,没有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此案中,病退军人家人长期不履行监护人义务,且有恶意侵占被监护者的不当得利行为。

军队律师、本案法律顾问 崔平川分析认为,本案依法抓住了“不尽义务”“非法得利”两个关键问题,最终使这个困挠军地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得以解决,维护了军队利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