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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与良知
文/杨舟平
柏林墙的推倒,标志着两德统一的开始。而当年为翻越柏林墙曾发生了大约200多起流血事件,也就是说200多条鲜活的生命因试图翻越柏林墙而殒命于守墙士兵的枪口之下,其中当年只有22岁的东德青年格夫洛伊就因翻越柏林墙而被东德军队执勤士兵亨里奇一枪毙命。两德统一后,格夫洛伊的家人向法庭起诉当年开枪士兵亨里奇,要求追究亨里奇的法律责任。

然而,主审法官赛德尔面色严峻,义正词严地说道:“作为一名军人,当发现有人翻越柏林墙而不开枪、不执行上峰命令是违反军令的行为,是要受到军法处置的,是有罪的;但是,作为人,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正常人,你在举枪面对自己的同胞时,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这权利无人会剥夺你,你有打不准的选择,而打不准是无罪的。这也是你应承担的良心义务。”赛德尔法官接着说:“在这个世界上,法律之外还有良心、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发生冲突时,良知才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因为尊重每一个生命是人类的普世原则,是人性的光芒。”

法律的确是冰冷的,而良心是有温度的。当履行职责成为一种恶行或帮凶,就会有一种东西比职责更值得遵守——那就是我们作为人类的良心。你有服从命令的义务,但你也有打不准的权利,换言之,当年只有20多岁的哈里奇在雨雾天偷翻柏林墙时,执勤士兵如把枪口抬高一厘米而开枪,达到警告哈里奇不能偷翻柏林墙的目的即可,没必要残忍地当场击毙他;1928年,发生在陕西凤翔的军阀宋哲元大屠杀俘虏事件中,宋哲元部下赵凤林师长不敢公然违抗宋的命令又不忍心大肆屠杀手无寸铁的战俘,最后只得当夜偷放一千多人、给这些战俘一条活路的行为,就是一个良心军人的正确选择;如果你是我国上世纪六十年代那个特殊时期巡逻的民兵,看见有人逃荒,你的良心责任就是放他们一条生路,而不是抓起来游街示众而后再处置;如果你是一名城管,看见小贩们四散奔跑,良知告诉你应跑得比小贩慢一点,只要达到让他们知道不能乱摆乱放就行了······这样做了,就是人性最基本的善良释放,是人性尚未泯灭的光芒,是人类摆脱动物残忍属性向文明进化的端倪。

良知、同情心、保护弱者、心怀善念,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是人和动物的重要区别。对为生计挣扎的社会底层执法时施以人性,寄予同情,而不是颐指气使,恃强凌弱,只要他们不是刑事重罪,不是暴力犯罪,不是胡搅蛮缠,不是可怜可憎之辈的一般违法行为。因为我们每个人活着都不易,其实都很可怜,光鲜的背后都有一段难以启齿的心酸和憋屈,所以,我们做任何事,都不要把事做到十二分,执法也一样,执法有度,良法善治,才能不失偏颇;执法有度和执法必严本质要求是一致的。

作家简介:

杨舟平,陕西凤翔人,高级法官,宝鸡市作家协会理事,凤翔县作家协会副主席。从1986年开始发表作品至今已一百余万字,主要从事散文创作,获市以上文学奖项数十次。出版有散文集《情关风月》等。
作品被《人民文摘》《法制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人民法院报》《陕西日报 》《西部法制报》《华商报》《散文选刊》《散文精选》《杂文报》《宝鸡日报》《秦岭文学》《中国法院网》《凤凰网》《搜狐网》《腾讯网》《西部法制网》等平面、网络媒体发表或转载。




